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第九周(嗎?)】2011研(ㄔ)討(ㄏㄜ)團運行基金收支報告

發文者:胡庭碩
內文:



(例)人名喔:餘額
→ (事由與行刑時間)現金流
→ (事由與行刑時間)現金流
→  以此類推的啦~

(一)王沛元:100
→ (初繳納10/31)+100

(二)李雲可:20
→ (初繳納10/31)+100
→ (未交心得11/21)-80

(三)邱紹群:20
→ (初繳納10/31)+100
→ (遲到鬼11/14)-80

(四)謝東憲:-60
→ (初繳納10/31)+100
→ (未交心得11/21)-80
→ (未交心得11/28)-80

(五)林育賢:-60
→ (初繳納10/31)+100
→ (未交心得11/21)-80
→ (未交心得11/28)-80

(六)蔡沂蓁:20
→ (初繳納10/31)+100
→ (未交心得11/21)-80

(七)林韋瀚:-20
→ (初繳納10/31)+100
→ (未交心得11/21)-80
→ (遲到鬼11/21)-80
→ (二次繳納11/21)+200
→ (遲到鬼11/28)-80
→ (未交心得11/28)-80

(八)胡庭碩:36
→ (初繳納10/31)+100
→ (未交心得10/31)-64

(九)總額公告

→ 第五周(庫存總額:376、吃喝餘額:480)
→ 第六周(庫存總額: 56、吃喝餘額:488)
     (吃喝花費:早餐-312)
→ 第七周(庫存總額:056、吃喝餘額:176)
     (吃喝花費:熱騰騰漢堡-240)
→ 第八周(庫存總額:056、吃喝餘額:-64)
     (吃喝花費:小七早點-312)
→ 第九周(庫存總額:056、吃喝餘額-376)
     (吃喝花費:熱騰騰三明治-120)

(十)繳款通知與補充

  1.補款通知
    → 韋翰:300
    → 育賢:200
    → 東憲:200

  2.補充
    鑒於先前兩三周未開鍘,國庫虧空甚鉅,乃效法明思宗廣徵糧稅之法!
    對於已通知、未通知者,本次無一倖免必重罰之
    ㄎ(!!?)

2011年12月25日 星期日

一段徬徨

發文者:李雲可
內文:

上星期四聆聽了紹興南街居民的現身說法,回去再認真地想一想台大的作為,卻發現,台大的決策在法律上是站的住腳的。也就是說,撇開情感因素來看,如果校方堅持要回那塊地,而為了省去協商的麻煩而直接跳到最後一個步驟,也未嘗不可以。
就憲法層次來看,校方的確是侵犯了居民擁有憲法第10條的居住權,不過他們如果用憲法第23條的增進公共利益背書,是否就得到讓人心安的答案?未必。首先,就比例原則而言,校方採取了一個最有效但最無情的方式(不好意思我用詞稍顯情緒化),來對付這些不懂法律的市井小民,在我們的眼裡看來當然覺得他蠻橫、欺壓百姓,但事實擺在眼前,這些居民顯然就是不合法,除了苟延殘喘地向台大多爭取個十年二十年居住權,他們什麼話也不能多說。

可是到底法律是不是該走到這個程度才能彰顯正義?
在我看來,真正有人文關懷的法律人所使用的法律,是用在最後手段。

因為世界上有太多太多的標準,比法律更高尚,例如說,基本的倫理道德及情義。 
如果只會照法條辦事,不經協商就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利益
那充其量只是法匠罷了,就像納粹時期的高階軍官,聽著應該是洗滌身心靈的古典樂,卻執行罔顧人權的殺人令。


所以我打開我當初進法律系所寫下的絮語。

"當你知道公理與正義是什麼以後,仍然可以像楊牧一樣雍容大度的堅守著崗位,活在一個是非不分的時代?"

我們不是應該要捍衛最基本的人性尊嚴嗎?如果認真的寫憲法作業,會發現那篇演講稿跟這次事件頗有關聯。然而多少人是硬掰出一篇作業交差,卻未去思考這世界與憲法的鏈結?


如今,我們除了對台大的作為給予道德上的批評外,竟不能提出更有力的說法。
難道法律就只能被這些人操控嗎?


我最近又開始徬徨了。
有沒有人想用更進一步的比例原則來回答我?

行政院重點整理

2011年12月24日 星期六

本周心得

發文者: 雷因
內文:
      先來句題外話 我覺得紹群真的講超好的!!!(愕然 這樣我會自卑啦TAT
      很簡單 其實在準備立法院導讀的過程中發掘了自己的渺小 有種我或許沒辦法說得很好的feel 即使如此我還是會盡力滴 這是屬於個人認為感性的小小悲鳴 各位別砲我啊TAT
      還有最近詩興大起超想來寫個詞的TAT 特別遇上聖誕節這種感性節日這種感覺也更加強烈 謹於這個平安夜快到聖誕節的時點祝福大家聖誕快樂 也請好好珍惜身邊的人喔
      我好寂寞喔= =
      這篇有點偏離讀書會的宗旨 但這種節日就別計較了OYL(孤單睡覺去

12/26立法院暨國民大會導讀大綱

國民大會:
1.源起及功能
2.產生方式
3.職權之行使
4.演變進程

立法院
1,簡介
2.產生方式
3.職權行使
4.程序介紹

各國會制度之簡介與比較
委員制 內閣制 總統制 混合製

釋憲文
主要以499 585為主 有時間的話我想講一下461

詳細內容星期一之後我會做成書面稿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發文者:邱紹群

內文:

一.前言:

今天為何要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呢?有兩個原因:
第一,個人以為,因為憲法,甚至兩公約,對此有多加保障,我們應該關心一下;
第二,法律系四年的課程,鮮少有機會談到這些關於弱勢族群的法條,就連筆者我,都是第一次接觸這個領域,畢竟,他/她們是少數族群。

以下會先提起原住民族在憲法上的地位,爾後談及相關法令,最後談及《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以下簡稱「自治草案」)的問題所在。

二.憲法條文之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以及憲法增修條文(以下簡稱「憲增」)中,都又直接或間接規定原住民族之權利應受保障。如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論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憲法中已明文規定所有族群在法律上的平等。又在憲增第4條第1項第二款中訂定「立法委員......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保障原住民族的參政權;在憲增第10條第11、12項基本國策中要求國家應該肯認多元文化,並保障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化,且須尊重民族意願,保障其社經及政治地位。此要求國家給付的條款,造就了將來針對原住民地位、權利的各種立法。

三.相關法令:

對於原住民族的立法,分別有《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等法律。其中以《原住民族基本法》最引人注目,因為它有如原住民的權利保證書,申言之,在保障原住民族的法條之中,算是「原住民憲法」,甚至在制定自治草案時的批評,也有許多內容是依據此法。

曾有人質疑此法之效力,因為之中有太多所謂的「宣示性」規定,以致無法直接保護原住民族的權益,尚須一再依靠立法意志方得保障。不過,總的來說,此法,包括原住民,是多方肯認的一部法律,因為它揭示了多元文化,尤其是原住民族文化的重要性,雖具體性有待商榷,然第一次體現了憲增第10條第11項所言之「尊重多元文化」。

四.自治草案的問題:

在提出自治草案的問題之前,我們先定義一下何謂「原住民族自治」。原住民族的權利揭示,在前段之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提及。而在聯合國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第3、4條揭示:
「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基於這一權利,他們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原住民族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
換言之,不僅是名義上統治自族的意志決定,還得使原住民族得以實質控制傳統上所需之資源,而且必須要有個完整的政府體制,才算是所謂的「自治」。

在國際社會中,瀰漫著民族自決的風氣,如加拿大魁北克、美國印地安人的自治,讓台灣原住民族,也期望享有自治的理想開始萌芽。陳水扁在民國88年成為總統候選人時,與原住民族各族代表簽訂了「新夥伴關係」,爾後又於民國92、95年兩度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然而卻一直沒有三讀,而且95年通過的,內容只比92年的多一點而已。

在今年(民國100年),馬政府即將通過自治法案,想為自己的選情加分,然卻立刻被多方韃伐,原住民族更宣稱,馬政府要敢通過這部法律,絕對動用抵制權,把馬政府轟下台,並且要沒盡到把關責任的原民立委「一律罷免」!

到底為何原民會如此杯葛自治草案之通過?以下有若干原因:

1.有自治之名,卻無自治之實:
  
(1)部落會議的召集:在自治草案中,原民想召集部落會議,必須由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等)之許可,方可為之。然而,自治之意義,就是憑藉自族意志決定自身事務,當然部落會議也不例外。法律如此訂定,豈有自治意義可言?

(2)三權組織的僵固與不明:原本的民族自治,就是期望能在行政、立法組織上能有所彈性,方便原民實行,並且必要時,設立原住民專業法庭。然而,自治草案的制定,卻以現有的《地方自治法》予以僵固,使原民沒有自己的彈性,且設立原民法院方面也語焉不詳。  

(3)沒有實質可掌握之資源:原則上,讓原民自治,必須將資源都歸於原住民,使其有實質管轄權。然自治草案卻一再規定,原民自治時,管轄自然資源必須依照所有對於自然資源保護的現行法(如野生動物保護法、溫泉法、國家公園法等),綁手綁腳,幾乎沒有自決權。況且在政府、財團多方杯葛之下,原民無法自決,昭然若揭,畢竟,國家和財團,怎會願意放了在口中的肥肉呢?(此項同時違背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2.常以公民投票解決問題,易造成原漢對立:
此法規定,只要某族有意願成立自治區,即須舉行公民投票,達二分之一即可設立自治區。只是,如果當地的漢人不願意在某地成立自治區,必會予以杯葛,更易造成原漢衝突。

3.自治方式,仍不將原住民看作是一公法人團體:
在法律中,完全看不見自治區的土地是誰的,所以原則上,土地仍是國家的。再者,在自治方面,仍是上對下的關係,亦即只要違背中央的命令,所有辦理事項,中央皆可撤銷、變更、廢止即停止執行(自治草案第99、100條),看不出有何「自決」可言。

4.自決方式欠缺完備:
自治草案並沒有說明,當有新的族群出現時,卻尚未被政府承認,此時的自治,該怎麼辦;再者,也沒說明在城市的原住民如何進行自決,畢竟居於此處的原住民,較為分散。

5.代表性不足:
在草擬法案時,七位草擬委員中,只有一位原住民,沒有各族耆老的參加,原住民是否會對此草案買單,有待商榷。

五.結論:

原民自治之事,到現在仍然沒有完整的結果。至今,原住民仍受歧視,在漢人文化的霸權之下,他/她們不被容許完整呈現自己的文化,自在的在任何地方過自己的生活。沒有在非營利原則之下,自然資源「完全」的使用權,核廢料之於蘭嶼的問題依樣沒有解決(同時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甚至不能過自己的節日(說白一點,就是「放自己節日的假予以慶祝」),人性尊嚴至此,已受到相當之侵害。而這一切,或許不是漢人子孫一手親自造成,但同在這塊土地,看待原本在此塊土地上生活的住民時,我們豈能冷眼漠視其處境?政府如此虛與委蛇,欺騙原住民族之感情,恐怕不只無法為選票加溫,還會使自己威信掃地。自治之事,攸關原住民族能活的更有尊嚴的關鍵,豈能淪為客體,由寡顏鮮恥的政客一再當作工具,一手操弄?

2011年12月19日 星期一

2011.12.19總統發表國情咨文

發言者:邱紹群
發文者:蔡沂蓁

引言
弱總統制:既不像雙首長制也不像總統制(台灣制)
憲法原本設立為虛位元首(袁世凱)因為八年抗戰、動員戡亂以及全世界最常的戒嚴
李登輝把宋楚瑜鬥倒
從台海危機到二次金改 國家安全大政決定權
到現在總統和行政院幾乎合而為一,那我們為何要尊崇總統?



資格
繳納聯署保證金100萬
參選費用1000萬
釋字468:合理,以防過度耗費社會資源

不可以受徒刑以上的宣告
若總統無法以自由意志行使總統職權(EX受禁治產、被暗殺、自然病死......)則由副總統補位
若總統副總統都無法以自由意志行使總統職權則由行政院長補位但限制3個月
→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副總統補總統可以當幾任,相較之下美國___
*國家混亂後誰可以掌握局勢誰就享有大權,很可怕。
*台灣實行憲政只有20年(民國80~100年),相較美國已經實行超過200年,於此方面之規定卻較我國清楚,有待商榷

罷免的問題:
育賢:讓他感覺政治問題,使他負政治責任自己下台
紹群:人民被政客煽動罷免總統的可能性?

⊙總統的權力
一、院際調解權
五院當中兩院以上有紛爭時,由總統的超然地位調節(坐下來開會)
但實務上
- 立VS行:「被炮(質詢)」很正常
- 行VS地方:立法院
*坐下來開會的不必要性
紹群:少數不能代表多數
庭碩:那六個人坐在一起其實就是院際調節啊
育賢:其他院有合議制
→結論:名存實亡

二、刑事豁免權
釋388:總統的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
釋627:程序上的豁免權而非實體
1尊崇
2避免政局不安


三、外交權
釋329:不管名稱為何,只要是兩國契約就算條約
和對岸的不算,只算內部調約


四、軍事權
1統帥權:動用國防部的兵力←行政院
總統受到立法院監督實行統帥權

/軍政(國防部長):對立法院負責
\軍令(參謀總長):對總統負責,以前可拒受立院質詢(黑箱)→現在改成直接對國防部長負責
育賢:你弄錯了(軍政→參謀總長;軍令→國防部長)
志煌:參謀總長是實質上軍隊指揮者

2戒嚴權:別的國家直接歸在緊急命令 我國獨立出來


五、緊急命令權
1以前限期10天(以前是一個月)內由立法院追認,否則立即失效;以前動戡時期只要有三分之一立委同意後即可實行2以法令訂之
(1)容易掛一漏萬
(2)有法律位階問題
(3)急迫性的問題
3八十六年憲改:如果立法院被解散而未改選時,原國會應於三天內集結七天內追認
釋543:


六、公布法律權
1(憲170)
2行政權不方便覆議者,由總統
→實務上其實總統不會覆議

總統公佈法案前需要行政院副署
起源:約翰王大憲章--確保國王有看過,不可隨便推翻(監督)
行政院之所以可以副署立法院的提案是因為對內政的了解,知道人民要什麼、立法院是人民代表沒這個問題
→如果司法考試監察院提的東西在立法院通過後 全部都要行政院副署 將使權責混淆 且行政權之提出法案權會相對限縮

七、大赦/特赦
1彰顯君王的恩德?
→總統是人民選出來的,但人民期望司法權彰顯正義
今天司法比起剛制憲時健全,還需要總統的赦免權存在?
白玫瑰運動
志煌:大赦沒有執行過;特赦--楊儒門(白米炸彈客)
紹群:赦免權應該取消
庭碩:如果戒嚴完解嚴不是應該要馬上赦免一堆人
志煌:如果無法藉由司法途徑救濟
庭碩:理論上司法權不受監督,但赦免權受政治監督
育賢:適當的矯正,假設司法釋發電廠,萬一發電廠出問題,特赦就等於儲備電力
沂蓁:特赦沒有制衡機制?
其他人:政治責任
志煌:大赦要立法院,特赦只要行政院會
庭碩:總統跟行政院是好朋友 會幫總統背書
紹群:大赦特赦都要交由立法院,畢竟是干涉司法,應由人民監督

ps胡庭碩表示:我還是支持原狀
→結論:赦免權有必要,但要再斟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