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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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韋翰:


紹群:明朝:--言官(御史的一種),最高到五品
庭碩:官小權大/新考上的官員先當監察官(低官彈劾高官)
志煌:憤青


釋261中央民代改選(監屬中央民代之一 以前類似美國參議院)
為了要獨立監察制度 塞了很多權力給它

東憲:五權分立的弊病
紹群:這樣很像垃圾桶

憲103

紹群:如果要彈劾的話有民意基礎(立委)不是更好?


憲增107-5監委超越黨派依法獨立行使
紹群:如果監委獨立行使職權 為何還要立法院同意
扁朝因為利益糾葛沒有監察委員 就算有釋632
台灣才行憲20年 大法官要建立威信需要時間 


紹群:以個人權力的密度應該糾舉比較大因為只要3個人 但民主程序值得懷疑
庭碩:五院互相尊重 所以基本上不會糾舉
志煌:糾舉是由被糾正者上級機關處分 所以無上級機關者
糾正是機關作為不當

審計權
美國英國--立法權
日本--天皇下的直屬機關
法國德國--司法權

雲可:三權分立使監察權無所適從
庭碩:古代監察權是司法的一部份
紹群:可以併入司法為什麼要監察
志煌:直屬於統治者的獨立二級機關


考試院


各省配額
雲可:設籍過去?
韋翰:政治人物又要剛正不阿又要回饋鄉里?
庭碩:照各省分配是安定民心 現在還有必要?
韋翰:現在是民主制度

*大學名額--申請入學公平嗎?校推公平嗎?
庭碩:"形式上"相對公平 但選出來的人不一定適合
要接受制度上的現實才能享受它的好處

紹群:當我們加重天平的一邊勢必影響到另一邊
雲可:申請入學 選校選系
庭碩:只要有指考 申請入學還是受單一優劣標準 
多元標準就沒有絕對的公平性

[考試院]講綱

 發文者:庭碩
內文:

一、前言:考試院的定位?

二、考試院的地位與職權

(一)考試權應與行政權分離?
→ 目的與原規劃
→ 思考點:必要性?人事行政權?
→ 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 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
→ &憲83、&憲增6
→ 民國55年3月19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
增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五項 

(二)是否有下級機關?
→ 組織:考選、銓敘、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憲107條13款
→ &憲108條第1項第11款
→ 思考點:穩定的文官體系

二、考試院之組織

(一)考試院正副會長與考試院會議

1。首長制?委員合議制?
→ 考試院組織法、&釋字461

2。法律案
→ &憲&57、72、44

(二)考試委員
→ 思考點:學術氛圍重之優劣?
→ 考試院會議、典試委員長
→ &憲88
→ 監督:&憲98、99

(三)考試院考選之範圍與方式
→ 人員:公法上關係
→ 員額:各省配額
→ 思考:公平性?以大學入學配額思之

(四)考試院變革之爭議

2012年1月1日 星期日

心得

發文者:李雲可
內文:

一個學期下來,讀書會帶給我的比憲法民總的內容還要多。
有幸認識你們,讓思考能力大大提升,組織架構也跟著清晰。在各位的導讀下,順著法理的結構抽絲剝繭,一團混雜的概念分析成簡單的項目,回家時重新看過一遍會議紀錄,很多當下不懂的概念隔了幾天發酵成簡潔的回答。再聽老師授課時,比起之前的不知所措,後來常常心有所領會的寫下老師一閃而逝的那些話語。雖然這學期的讀書會沒有辦法整理完憲法的內容,不過謝謝你們讓我站在學者的肩膀上略窺憲法的高度一二。而老師也說過,書一輩子都讀不完的,所以大家下學期債總刑總加油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