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10/31 讀書會記錄 (請自行修正繳錢與否)

-3- 民總:蔡沂蓁 憲法:王沛元
20111031
上午 08:25
一、乖乖繳規費100塊的孩子
→  已繳:王沛元、謝東憲、李雲可、王沛元、胡庭碩、邱紹群
→  未繳:
             

二、題目


1001024民總例題+子題
一、例題
X社團法人社有甲、乙、丙、丁等四名董事,並選任甲為董事長,並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董
事登記。此外,為使社團事務得以順利進行,並配置戊秘書,供董事長指派任務。2009年
初,社員發現丁董事違法濫權,便依法召開總會決議,解任丁之董事職務,惟遲未向主管
機關辦理變更董事之登記。又為避免董事濫權情事再次發生,該次總會並依法修改章程為
:「關於不動產之買賣,除董事長得單獨代表以外,其餘董事均不得代表。」試問:

(一)
某日,董事長甲駕車前往內政部洽公途中,不甚撞傷路人子。試問:子得向何人請
求損害賠償?又若上開情事,係發生於秘書戊前往洽公之途中,結論又將如何?

→ 請求權基礎 → 社團X

→ (子 → 甲):&184(前段)、191-2(動力車駕駛人損害賠償責任)

→ (子 → X):&26、28 

→ &188



(二)
某日,乙於駕車兜風途中,發現A辦公大樓正在低價賤售。乙認為A大樓地處捷運
蘆洲線旁,交通方便,正是社團事務所新址好所在,眼見機不可失,便代表X社團法人與
A大樓所有人丑簽定大樓買賣契約。試問:不知情的丑是否得向「X社團」請求給付價金
?又,本件買賣契約,若係由丁向明知丁已被解除董事職務的丑訂約時,結論是否有所不
同?

→ (契約成立):&348、&367

→ &26、27III

→ &31、&48  

1.成立「丑」請求有權
2.「丁」仍具代表球
3.87抗字1096號 → 丑 → X (有效請求)

裁判字號:        87年抗字第 1096 號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按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
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一條定有明文。
顯見我國民法關於法人設立登記後變更事項之登記係採對抗主義,變更事
項登記與否,僅係對抗第三人之要件而已,並非生效要件。易言之,關於
法人之主管監督機關有無變更,應視是否已依法變更而定,如已依一定程
序合法變更監督主管機關,於核准變更時,即成為該法人之監督主管機關
,非謂須俟變更登記時,始成為該法人之監督主管機關。經查農委會依農
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既為農業財團法人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農業財團法
人負有監督之責,則其依法得自行直接監督或委託地方機關代為監督,其
授權地方機關代為監督時,仍不失其為中央主管機關之身分。民法第五十
九條規定:「財團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並未明定係中央主管機
關或地方主管機關。農委會不因其授權抗告人代為監督而喪失其為中央主
管機關之資格,且得於授權後依法撤銷其對於抗告人所為之授權。本件抗
告人已發函表示將監督權移轉農委會,不管抗告人嗣後是否已撤銷移轉監
督函,授權監督之農委會均有權撤銷其對於抗告人之授權而自任監督之責
,農委會既不願將再繼續授權抗告人為主管機關,則相對人之主管機關即
已依法變更為農委會,農委會自有權核准相對人之變更登記,嗣後相對人
之變更章程經農委會許可,即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來源: NTU-Exam 99上 陳忠五 民法總則 期中考 )




二、子題--婚姻與家庭的本質是什麼?

  以現今普遍對婚姻的觀念而言,頗強調雙方當事人的情感基礎而非媒妁之言,然而由此形成之「家庭」亦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位,並且受到法律的制度性保障,因而具有相當程度的穩定性。 
 
  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傳統的婚姻制度不斷受到挑戰,越來越多人在建立與其親密伴侶的共同生活關係時不願被一紙契約束縛;而摩梭族的「走婚制」也提供我們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婚姻制度。我們或許可以思考婚姻制度設立的本質與目的,以及法律在婚姻制度的實踐當中,欲傳遞什麼樣的精神與價值。

→ 現在的制度是?
→ 保障甚麼?
→ 社會安定性、圓滿的婚姻(一方覺得不圓滿就可以毀掉這個)、異性戀霸權意識形態
→ 邱紹群:保護弱者的交配權
→ 王沛元:不只滿足工人的副交感神經
三、憲法變遷

1.為何不適用了
→ 失去代表性了
→ 先修直轄選舉、總統直選(李登輝、宋楚瑜那一派想要)、國會
→ 為何失去:老國代、統治範圍變好小

2.為何凍省:回歸97年香港
→ 李登輝擔心 
→ 葉爾辛 vs 戈巴契夫
→ 若宋楚瑜跟中國談判咧?

3.釋字499:國民主權、議會自治、人民主權不可動
→ Karl Schimitte:二分法
→ 憲章不可動、憲律可動

4.釋憲起源論
(1)美式起源
→ Marbury(Madison)
→ 法官適用法律是天職、阿那適用憲法不就更重要
(2)大陸   
→ 奧匈帝國的國是會議(平民院和貴族院)
→ 一戰後的漢斯凱爾斯先生

5.審查標的的分類

(1)具體審查

(2)分散式審查
→ 可能大家的認知不一樣
→ 最高法院收回來:我看看
→ 先例很重要,一不小心就變最高憲法審查機關了

(3)台灣:集中式與抽象式
→ 俊榮的朋友陳明:我實在判不下去了 (釋字371集中式)
→ 大法官:(摸摸頭)好啦,我開條路給你走,你可以,可你別想自己憲法審,別玩火,我來就好了
→ 難得碰到具體案件(242)
(5)重要的解釋文
→ 釋字177:為了法的安定性,釋憲文只能部分溯及申請之案(ex:陸一特要陪4000億,誰賠得起啊?)
→ 釋字185:司法院統一解釋
→ 釋字599: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以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憲法變遷與憲法解釋(整理: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b00王沛元)
參考資料:《憲法:權力分立》第2章、第9章

一、憲法變遷

1. 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

2. 怎麼發生的?
a. 解釋、修改
b. Ackerman 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

3. 我國憲法變遷回顧:
  a. 禮器憲法:動員戡亂王國的生老病死
  b. 重獲新生:從代表性強化的角度看七次修憲
(1)第一~三次:對內代表性的強化
(2)第四次(1997):對外代表性的鞏固、集中
(3)第五次~:代表性問題解決(的嘗試)

4.修憲的界限:釋字499號

二、憲法解釋與司法違憲審查

  1. 兩個起源
      a.美國:Marbury v. Madison
      b.奧地利:國事法院
  2. 兩組設計:集中、抽象/分散、具體
我國偏向集中、抽象型:釋371
But 也有涉入具體案件的:釋242
      Q: 誰說咱們一定得搞集中抽象式審查?來看憲法條文!
3. 解釋的效力:
a. 對誰?釋185:全國人民、各機關
b. 何時生效?
     部分溯及效力:釋177:對原因案件有效
      定期失效(251)、單純違憲(86)、暫時處分(599)、警告性解釋(419)

4.政治問題不審查:司法謙遜還是法院怕事?
釋328:蒙古、西藏是我國領土?
釋520:核四

5.正當性問題:反多數決困境
可能解法
a.        L.Tribe 規範論
→ 用憲法的高度來說,憲法就是比你們這些多數的小蠢蠢強

b.        J. Ely  程序論:代表性強化
→ 

c.        B. Acerman 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
→ 我們應該去尊重那些當時那個時間點形塑出來的憲法,我們現在這個小小民意應該尊重那個歷史時刻凝聚出的民意價值
→ 


下下週議題: 
憲法:憲法新論五六章(基本權)
民總:權利客體



 記錄:台大法律系B00財法組  胡庭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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