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對於總統大赦、特赦權力之評論

發文者:邱紹群
內文:
吾人認為,總統之大赦、特赦之權力,理論上應予廢除,然因今日憲法修改不易,故吾人主張應使此權架空,使其萎縮而不予被使用。

第一個原因,乃司法獨立之問題。總統之職權演變至今,已非當初五五憲草之下之虛位元首,而儼然成為一行政權。此權當初之設計,乃因當初君權時代,沒有三權分立之概念,為進一步實現正義,乃有所設。然今日已非君主獨裁時期,司法權之公信,已越來越被人所接受,縱有不當之裁判,亦有媒體、民意等管道得以間接反映(如白玫瑰運動)。而大赦、特赦之權,卻是干涉正義實現的大手,攪亂司法獨立,使正當法律程序蕩然無存,何來實現正義?我們使所有可能的案子送與司法權審理,使人民盡可能地在司法權,而不需靠其他外力即得救濟,是謂「無漏洞之救濟途徑」。今日行政權予以干涉,豈非不尊重憲法予以司法權壟斷審判之權,實現正義之意旨?

第二個原因,乃權力分立之問題。行政權豈能以「補足司法正義之所缺」而實行大赦、特赦?憲法又豈能以「為尊崇總統之地位」而賦予其權?縱使大赦、特赦之法令甚為嚴謹,然卻補不了那個稱為「行政干涉」的大洞。前段已述,總統今日之權力,已儼然如行政權之一部分,若使總統實行大赦、特赦,由立法院同意,即有干預司法權之嫌。況且總統乃為民選,不是世襲帝王,民意支持已足夠構成其尊榮,又何必再用大赦、特赦之權尊崇之?立委亦為人民所選,而法律又是由立法權所訂定,今日交由司法依法審判,即欲用此法以實現正義,今又實行大赦、特赦,既不尊重司法判決,也有自打嘴巴之虞,認為己身所訂定之法律,不能完全實行公平正義。

這種自相矛盾之權力,實無留存之價值,又容易造成個獨立機關之衝突,縱今日修憲甚難,亦應置之不用,方符合憲法司法獨立、權力分立之憲章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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