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者:邱紹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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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珍在憲法課上談到第331號解釋。於此號解釋中,當因比例代表制進入國會的立委被開除黨籍,其本身即無立委之身分。她批判大法官肯認如此之行為,並認為當立委是以比例代表制選任出來時,非但不能充分體現民意,還可能被黨派挾持,此制有待商榷。我於下表示我的看法。
我自以為,當初之所以會制訂如此之制度,乃因制度上不太完全信任人民選任之民意代表之素質(曾經有過一個屏東的黑道老大當上立委一事),因此才有所設定,使政治經驗較為豐富的黨派,幫忙國家選賢與能,確保民代之素質。而既然我們已用選票「委任」政黨為我們選任有才之人,當然由政黨對其選任之人施壓以制定法令,畢竟,如果它們選任的民代出問題,在下一次的大選,就必須付出政治上的代價。而老實說,這些被選任者可能因此被黨派挾持,但這類的政治鬥爭,在政壇上本在所難免,怎能因此就高度否定此制的價值呢?
再者,有些人本身並無法依靠個人力量而參選,因其財勢不夠大,人脈不夠廣,魅力不夠強,而這些人之中,卻有許多的人才(包含如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僑胞等較為弱勢之族群),不任用對於國家可謂是一大損失。經由黨派之推薦,可使這些人進入國會,制定更能實現社會正義的法律,亦非憲法之所不許,也是人民之所期望,何樂不為呢?黨派的挾持,人民能以選票、輿論、甚至(更激進點)用示威加以制衡,又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中,地方選出之立委有73人,平地、高山原住民各三人,而以比例代表制選出之立委34人,對於黨派可能是可掌握的「關鍵少數」,但黨派能不顧地方派系出身的73人嗎?又能不顧人民、媒體之觀感嗎?以此觀之,能制衡黨派挾持之現象,其實在所多有,又何必因為可能造成黨派挾持,就不用比例代表制,授權給政黨呢?
我不建議那麼想,就實際政治發展來看,政黨比例代表很難推派你說的弱勢。再者,教授所憂慮的是這些代表淪為投票機器,你試想,他們對黨中央能發表對他們的反感呢?昔日曾聞王金平曾因表示異議而被以此要脅。
回覆刪除故就此號解釋文來看,一旦代表沒辦法表示異議,倘若政黨僅為自身的利益而任意妄為,哪有人能阻止之?你說人民可以以選票、輿論、示威抵制?那就更是出現問題了,這些代表更人民的選票一點直接關聯也沒有啊,你哪甚麼去影響呢?更甚者,倘若政黨就某種利益對部分選民有所利益,而其他大部分則毫無意見,你要這些比例代表拿什麼去扭轉黨中心的意見?不可能辦到啊!
我們應對政黨做合理的限制,但我國並無政黨法,又政黨對於群眾影響之大,難免有濫用民意之舉。身為代表全體國民利益之代表,本應善盡職責去保護受不利益人民的權益。今日這些比例代表若是對於政黨唯唯諾諾,實質上形同對政黨負責,那麼這不就與民主正當性相牴觸了?
教授的論理當作如是觀,僅此一表
知悉
回覆刪除但兩相權衡下我同意珍珍
立委如果沒有乖乖聽政黨的話
就是下屆不提名他
可因此那個不分區立委才能秉著良心做事情
而不投票機器
至於有經驗的政黨幫忙找出有才能的人
跟那些人是否有必要受控於政黨
好像關聯性沒那麼大
如果政黨想控制不分區立委
那大可提名一些容易控制的人(譬如蔡英文嗎XD)
而又選民支不支持這樣的名單
又是另一話了
因此,我支持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