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者:李雲可
內文:
上星期四聆聽了紹興南街居民的現身說法,回去再認真地想一想台大的作為,卻發現,台大的決策在法律上是站的住腳的。也就是說,撇開情感因素來看,如果校方堅持要回那塊地,而為了省去協商的麻煩而直接跳到最後一個步驟,也未嘗不可以。
就憲法層次來看,校方的確是侵犯了居民擁有憲法第10條的居住權,不過他們如果用憲法第23條的增進公共利益背書,是否就得到讓人心安的答案?未必。首先,就比例原則而言,校方採取了一個最有效但最無情的方式(不好意思我用詞稍顯情緒化),來對付這些不懂法律的市井小民,在我們的眼裡看來當然覺得他蠻橫、欺壓百姓,但事實擺在眼前,這些居民顯然就是不合法,除了苟延殘喘地向台大多爭取個十年二十年居住權,他們什麼話也不能多說。
可是到底法律是不是該走到這個程度才能彰顯正義?
在我看來,真正有人文關懷的法律人所使用的法律,是用在最後手段。
因為世界上有太多太多的標準,比法律更高尚,例如說,基本的倫理道德及情義。
如果只會照法條辦事,不經協商就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利益
那充其量只是法匠罷了,就像納粹時期的高階軍官,聽著應該是洗滌身心靈的古典樂,卻執行罔顧人權的殺人令。
所以我打開我當初進法律系所寫下的絮語。
我們不是應該要捍衛最基本的人性尊嚴嗎?如果認真的寫憲法作業,會發現那篇演講稿跟這次事件頗有關聯。然而多少人是硬掰出一篇作業交差,卻未去思考這世界與憲法的鏈結?
如今,我們除了對台大的作為給予道德上的批評外,竟不能提出更有力的說法。
難道法律就只能被這些人操控嗎?
我最近又開始徬徨了。
有沒有人想用更進一步的比例原則來回答我?
內文:
上星期四聆聽了紹興南街居民的現身說法,回去再認真地想一想台大的作為,卻發現,台大的決策在法律上是站的住腳的。也就是說,撇開情感因素來看,如果校方堅持要回那塊地,而為了省去協商的麻煩而直接跳到最後一個步驟,也未嘗不可以。
就憲法層次來看,校方的確是侵犯了居民擁有憲法第10條的居住權,不過他們如果用憲法第23條的增進公共利益背書,是否就得到讓人心安的答案?未必。首先,就比例原則而言,校方採取了一個最有效但最無情的方式(不好意思我用詞稍顯情緒化),來對付這些不懂法律的市井小民,在我們的眼裡看來當然覺得他蠻橫、欺壓百姓,但事實擺在眼前,這些居民顯然就是不合法,除了苟延殘喘地向台大多爭取個十年二十年居住權,他們什麼話也不能多說。
可是到底法律是不是該走到這個程度才能彰顯正義?
在我看來,真正有人文關懷的法律人所使用的法律,是用在最後手段。
因為世界上有太多太多的標準,比法律更高尚,例如說,基本的倫理道德及情義。
如果只會照法條辦事,不經協商就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利益
那充其量只是法匠罷了,就像納粹時期的高階軍官,聽著應該是洗滌身心靈的古典樂,卻執行罔顧人權的殺人令。
所以我打開我當初進法律系所寫下的絮語。
"當你知道公理與正義是什麼以後,仍然可以像楊牧一樣雍容大度的堅守著崗位,活在一個是非不分的時代?"
我們不是應該要捍衛最基本的人性尊嚴嗎?如果認真的寫憲法作業,會發現那篇演講稿跟這次事件頗有關聯。然而多少人是硬掰出一篇作業交差,卻未去思考這世界與憲法的鏈結?
如今,我們除了對台大的作為給予道德上的批評外,竟不能提出更有力的說法。
難道法律就只能被這些人操控嗎?
我最近又開始徬徨了。
有沒有人想用更進一步的比例原則來回答我?
小胖碩
回覆刪除很有感觸
雖然我對紹興南街事件了解有限
之前我本來是開開心心的打一篇文章(讀書會部落格內)
說法律有多棒多棒
解決了無權占有(討回員工宿舍之類,不是專指紹興南街)的問題
並抱持著吳從周老師上課說過的笑話
[法律就是解決問題,不管你的死活]
還自以為的滿足於事情的解決依歸
但我朋友卻一語驚醒夢中人
「這是政治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你們法律不是最喜歡講說不介入政治嗎~你要想,當初那些人從政府手中拿到宿舍時,他心中想的是現在法律意義上的員工宿舍嗎?還是迫於當時的政經情狀,個人與政府間的認定其實都是『給一間房子』~那麼一來,怎麼可以因為公權力的便宜行事就去摧毀居民當時的信任,再者,用你們的法律常識,法規往後生效的概念,這不就是算舊帳嗎~這筆帳應該國民黨來買XDDD」
的確,法律不是拿來便宜行事的
而我當時反駁到,可是這樣真的解決問題了阿(對應到笑話裡把繩子割斷兄弟倆就下的來)
我朋友道:「對壓,可是人就死了阿,你不是最喜歡滿口人權尊嚴˙的,人死了法律還保護甚麼」
當然,生命權不直接等同於人權,但其中有真味
看過 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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