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第一週心得

發文者:蔡沂蓁
 內文:

適用法律者皆必須解釋法律*,即對於既存法規範不清楚之處,衡諸事實,予以釐清,可從條文文義、整部法律體系、立法當時的歷史背景、法規範目的及比較法的觀點為之,其中在文義和法律體系**方面,又有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及當然解釋,前二者為對抽象條文文義涵蓋的範圍;而當然解釋則包含舉輕以明重(用於禁止)及舉重以明輕(用於許可)之法理。

而法律漏洞,係法律規範有不完全之處,應予補充。此時必須先考量系爭事實無法直接適用既存法律規範的情形,究竟是立法者「應設規定而未設」的疏忽,抑或立法者「有意沉默」。

「應設規定而未設」,則須比附援引類似法條,探查其立法精神,歸納出抽象的一般性原則,再進行論證說理,衡量系爭事實與該規範在法律原理上的類似性,謂之「類推適用」,有「等者等之」的意涵在。類推適用意指「使 - 對話(對應)」,本質上是超乎法律規範解釋的範圍,而涉及更高層次的、法律理念的探求,在事實中進行對規範的再認識,此種事實並非純粹的經驗事實,而蘊含了價值的判斷與選擇。***

檢驗一案例無類推適用之可能後,很可能是「立法者的有意沉默」,即適用範圍有所限制:「系爭之具體『事實』」與「條文之規範『目的』從而劃歸之『範圍』」具有根本性的差異,因而須透過「反面推論」排除其適用,以達到「不等者不等之」。

而高度抽象性的法律,為因應時代變遷而難以有明確的定義,例如民法72條的公序良俗。主要透過判例及學說進一步瞭解其內涵以作為如何具體適用的參照。

走筆至此也產生了一些問題:時代的變遷造成整個國家社會價值觀念的改變(例:通姦除罪化/同志婚姻合法化),影響不只及於高度抽象性法律規範,和原先立法的時空背景相比,許多文義解釋也有隨著時代變遷的可能(例:重男輕女(子女從父姓而言)→男女平等(雙方約定) ),甚至必須大規模修法以因應。因此,整體法律規範背後最初的理念固然可以讓我們更了解法體系,但也不能忽視當今社會變動的脈絡,並非這些變動是不可逆的必然(因為也涉及價值觀的差異),毋寧說,法律是絕不可能脫離「社會正在發生的事實」而存在的。





*似乎是某位老師上課講的?但法學入門認為「不清楚」才需要解釋。
**參酌法學入門p161~165和憲法新論p95的分類,但法學入門將擴張、限縮、當然解釋皆歸在論理解釋(體系解釋)下,私以為前二者相當程度上亦屬文義解釋範圍。
***參照Arthur Kaufmann 《類推與事物本質》p13.31


參考資料:
《法學入門》
《憲法新論》
《民法總則》
《類推與事物本質》
陳忠五老師上課筆記
(對不起我亂排沒有照APA格式.......不要提醒我還有這種東西QAQ)

第一周心得

對於第一週的讀書會內容,我覺得比較有問題的還是法律漏洞和立法者有意沉默的部份比較無法清楚區分,我想當我們想處理這部份的問題時,首要應該是弄清楚這兩者的差別,了解立法者的本意(雖然不是很容易),在接下來採用何種處理方式的決定會變得比較輕鬆,然而就類推適用及目的性限縮適用的範圍,我認為也是值得討論的一點。

第一周心得

  也是就個人比較有印象的部分提出
  想就目的性限縮這部分再次做個提問 即目的性限縮是否必為使用反面推論而得 另外舉重與明輕與目的性限縮的適用標準為何 兩者之使用時機影響判決結果甚鉅 故做此提問 謝謝

第一週心得

我就只提印想比較深刻的部分吧
記得當說到強制締約的問題時,又有提到強制締約可以分直接強制締約和間接強制締約
其旨主要是在保護相對弱勢的一方不會受到具有獨佔地位的一方所迫害
如果我記得沒錯
作為請求權基礎的便是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直接強制締約)和同條第一項後段(間接強制締約)吧?
因為受到侵害的客體是純粹經濟上利益而非權利,故不適用同條第一項前段
但是區別權利和利益的差別保護是否具有正當性呢?
作為舉證責任倒置的第二項獨立為一個侵權責任類型是否恰當?
結合暑假閱讀的文獻,我認為這個議題值得深入探討

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

<補充>文化部組織法

發文者:誰?請自行來補齊
內文:
這位作者想請讀書會的大家看看文化部組織法
目的也請補充,感謝!
http://zh.wikisource.org/wiki/%E6%96%87%E5%8C%96%E9%83%A8%E7%B5%84%E7%B9%94%E6%B3%95

<補充>新聞局落日

發文者:誰?請來填寫大名
內文:
這位同學應該要說的是行政院組織法修法的問題。

http://tw.news.yahoo.com/新聞局忙卸招牌-520走入歷史-213000408.html

雲可補充:
行政院組織法,注意實施日期。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32

2012.2.29

2012年2月27日 星期一

《導讀》刑法學-叩門 大綱已完成

發文者:沛元
內文:

點我

第一次讀書會記錄

當下用平板記錄,效果不是很好


2012/02/23 第一次讀書會

記錄:韋翰
錄音:雜訊太多不能使用

(育賢開場)
  這學期要分成兩組,用同樣的資料兩邊同時進行,所以一次會決定兩個導讀人。本學期大約開16周的讀書會,原則上以民法和刑法交替進行主題,但仍可自行增加內容。

問:溫書假要開嗎?(四月初)
答:之後在討論。

  導讀人要上傳文件,要寫成像是稿子一樣的東西。

問:當周的主題是兩位導讀人共同決定嗎?
答:當然是的。

  還沒有看林鈺雄和林山田老師的書請趕快看(雖然兩邊指定讀物尚未出來),這學期大略以犯罪論為主。今天是以民法為主(育賢&雲可),下次就是刑法(沛元&紹群)

  然後差不多了,我們開始。今天的主題是民法法學方法論,讓我們看一下詹先生的文章(以後都要發紙本的文章)。

民法:權利義務,私法自治
公法:以公法人為當事人一方(或兩方)之權力關係

  為尊重私法自治,政府在人民之間的行為不應過度介入。除了7172等規定之外,可以創定各種無名契約。例如:債務承認契約(92台上6021號判決:承認單方意思表示的一種無名契約存在)。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的基礎,請大家再複習。比較值得一談的是77條的範圍,什麼是中性行為and純獲利益行為?(推薦大家去看王老師權利失效的文章!)
46台上字1068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
50台上字 2596號 離婚等事件
65台上字 243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
契約自由就如高中時讀的四方面:締約自由、方式自由、相對人選擇自由,但自由也必須受到限制:例如委託人契約。
  73第十次民庭會議:定型化契約可避免責任,但最高法院否定,言:要對相對人做最有利的解釋,且探求當事人真義。為了實現了實現契約正義,限制契約自由是必要的。

詹老師文章p367
公共利益有關企業的締約自由不得違反誠信原則?

問:關於侵權部分要走民事還是行政法院?
答:這些特殊的職業都有特殊法來規定走行政訴訟程序。

雲可:我來講一下部落格的事
育賢:blog只發通知及導讀用資料,文件(Google Doc)就放作業及心得
雲可:我要開始了,這篇是吳從周老師的論文
(雲可開始)
  法律不能規定到所有的事情,所以法律漏洞必定會存在。這篇文章環繞在93台上1718號判決為例。土地法97是規定城市地方土地,但系爭原告之土地並不是城市地方土地,所以高等法院用了用舉重以名輕原則(沛元例:小巷子有牌示:禁止小客車,那麼大客車當然也是不能進去。)

1是否無效佔有?
2租金最高額度?

  最高法院見解:這裡不適用舉重以名輕,而是沒有規定。既無規定就是沒有禁止,而非法律漏洞。
  
  雖然如此,仍可以用目的性解釋來限縮文義。

  如果整個法體系在那時代的文意無法承載現今的意義,就會形成法律漏洞。
而這裡是有意的沉默(兩種可能原因:刻意不嚴格定義and想當然爾不用規定)以放諸給予解釋空間(像是概括條款--善良風俗云云--及反面推論,ex:民法第92的脅迫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無意的沉默:法律漏洞。漏洞的顯然和隱藏:
顯然:規範太窄=>類推適用
隱藏:規範的太寬=>目的性限縮

  所以這裡用目的性限縮(第二種方式)。然而,阿周(吳琮周先生)就有些有點推翻此判解,他認為最高法院還是沒有解釋清楚97條的空缺,應再用目地性限縮來做解釋。阿周認為類推和限縮不同,分開來論述為佳。

  94再更審了一次,把第一項的結論給推翻掉了,這樣前一次的判決不就沒有意義了嗎?
發文者:
內文:http://tw.news.yahoo.com/高華柱訪星曝光-不滿中止軍交流-040840580.html
            http://tw.news.yahoo.com/密訪曝光-星中斷與我軍事合作-193500906.html
發文者:
內文:http://tw.news.yahoo.com/焚經事件-美阿關係跌谷底-120507618.html
發文者:
內文:http://tw.news.yahoo.com/澳洲執政黨黨魁投票-吉拉德獲得壓倒性支持-001752272.html

2012年2月25日 星期六

《導讀》刑法學-叩門

發文者:沛元


下周將進行刑法主題的第一次討論

內容是關於刑罰和刑法的目的、功能、特質的基本整理

算是一個小小的預習

大家可以先閱讀手中教科書〈緒論〉的部分

另 補充文獻為李茂生老師的〈刑罰制度處罰了誰?--一種由左派出發的後現代思維〉

收於《司法與人權-民間司改研討會論文集(三)》(遠流,2000)

已為各位準備了影印本

但因時間緊迫 請各位同學先到老師的網站下載閱讀

(可不印出)

http://lms.posterous.com/18453556


紹群和我也將盡快PO上導讀大綱

以上  報告完畢

祝大家連假餘快









2012年2月23日 星期四

《公告》請各位舊雨新知務必注意並回覆

發文者:育賢

內文:B00法律系讀書會規章

一、不能遲交作業。
二、要善盡導讀人之責任(不能低於具體輕過失)
三、所謂的導讀人責任,必須要引領大家了解materials,並且要能夠直切要點,是大家在了解上可以清晰明瞭。在會後必須要呈交自傳之手稿以及對於本日materials表述個人的心得或是整合自己所學,除無關緊要之言,其餘皆可。
四、讀書會成員必須完成以下任務:將當周指定閱讀讀完,並能稍作整理,體系清晰。再來是對於該周題材的閱讀呈交心得報告,或是要點整理,不過內容不拘,但不能無關痛癢。
五、讀書會採取輪替制,也就是每周先選出下下周的導讀人,導讀人需要自己負責的前一周,將題材發給各位成員。當周讀書會題材由兩位導讀人決定,以紙本形式交給各成員。討論採分組制,也就是每個人以抽籤決定下一次的組別並就該組別進行討論。
六、各成員(含導讀人)必須要將該周作業上傳至blog,若有時事或個人見聞,亦可以上傳至blog
七、關於缺席,如果事先言明不能來者,需要事先交代,導讀人若是不能前來,必須要提早,至少2天前要告知社團。
八、罰則,只是讓大家吃喝開銷之用,但也是希望大家準時到讀書會。

以上。2012.2.23


雲可補充網路相關事務。

一、FB世界容易將重要訊息隱沒,訊息亦不例外。請各位同學將有關讀書會的重要相關 事宜直接POBlog網管會不定期檢視blog有無垃圾內容而視情況刪除之。至於FB的功用,可供大家開完讀書會後針對一些比較茶餘飯後的話題發言。
二、  Blog的重要性如同Ceiba,請各位時不時就上來查看有無新公告或緊急事項。
三、  請各位遵守網路發言秩序。標題要明瞭,發文者要具名,每一篇文章看完都要回覆以示閱畢,從這一篇開始計算。
四、  上傳文件並非直接貼到Blog。請先至Google Docs將檔案上傳後,再至Blog Po文。如果可以請貼連結,不會請來問雲可。

以上。2012.2.23




庭碩補充罰款事宜與吃喝基金運作模型

一、任何有害讀書會運作與個人自我學習之舉動,酌處50元激勵性罰款,以下列舉之

遲到以晚於「大多數人進圖書館」為認定
   請假或晚到請提前於禮拜四凌晨零點前於FB發布事由,電聯等不採納
   無故(沒於時限內先講)未到,處100元激勵性罰款

遲交:導讀人未準時於一周前交付資料
與會者未於下周四聚會前上傳心得
未於讀過部落格上會議記錄、、公告、文章與心得(未留言表示)

二、吃喝基金運作模式

集資:採累進繳納制
   初期會員第一次繳納100
若餘款被扣至0元,第二次繳交200
若餘款再被扣至0元,第三次繳款時請繳交300
不是補到規定金額,而是直接交錢錢

EX:第一次扣光「扣光100元』時候是餘額-50
僅需繳交200元『餘額變為150』

使用:每周早點、中元普渡、行賄苟且、聖誕大餐、尾牙歡聚

* 運作詳情每周與已公布在部落格

以上。2012.2.24 於男一舍      育賢已閱

2012年2月2日 星期四

發文者:育賢

內文:找到一篇文章 (私法自治原則之理論與實際  詹森林)    已經上傳至Google 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