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7日 星期一

第一次讀書會記錄

當下用平板記錄,效果不是很好


2012/02/23 第一次讀書會

記錄:韋翰
錄音:雜訊太多不能使用

(育賢開場)
  這學期要分成兩組,用同樣的資料兩邊同時進行,所以一次會決定兩個導讀人。本學期大約開16周的讀書會,原則上以民法和刑法交替進行主題,但仍可自行增加內容。

問:溫書假要開嗎?(四月初)
答:之後在討論。

  導讀人要上傳文件,要寫成像是稿子一樣的東西。

問:當周的主題是兩位導讀人共同決定嗎?
答:當然是的。

  還沒有看林鈺雄和林山田老師的書請趕快看(雖然兩邊指定讀物尚未出來),這學期大略以犯罪論為主。今天是以民法為主(育賢&雲可),下次就是刑法(沛元&紹群)

  然後差不多了,我們開始。今天的主題是民法法學方法論,讓我們看一下詹先生的文章(以後都要發紙本的文章)。

民法:權利義務,私法自治
公法:以公法人為當事人一方(或兩方)之權力關係

  為尊重私法自治,政府在人民之間的行為不應過度介入。除了7172等規定之外,可以創定各種無名契約。例如:債務承認契約(92台上6021號判決:承認單方意思表示的一種無名契約存在)。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的基礎,請大家再複習。比較值得一談的是77條的範圍,什麼是中性行為and純獲利益行為?(推薦大家去看王老師權利失效的文章!)
46台上字1068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
50台上字 2596號 離婚等事件
65台上字 243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
契約自由就如高中時讀的四方面:締約自由、方式自由、相對人選擇自由,但自由也必須受到限制:例如委託人契約。
  73第十次民庭會議:定型化契約可避免責任,但最高法院否定,言:要對相對人做最有利的解釋,且探求當事人真義。為了實現了實現契約正義,限制契約自由是必要的。

詹老師文章p367
公共利益有關企業的締約自由不得違反誠信原則?

問:關於侵權部分要走民事還是行政法院?
答:這些特殊的職業都有特殊法來規定走行政訴訟程序。

雲可:我來講一下部落格的事
育賢:blog只發通知及導讀用資料,文件(Google Doc)就放作業及心得
雲可:我要開始了,這篇是吳從周老師的論文
(雲可開始)
  法律不能規定到所有的事情,所以法律漏洞必定會存在。這篇文章環繞在93台上1718號判決為例。土地法97是規定城市地方土地,但系爭原告之土地並不是城市地方土地,所以高等法院用了用舉重以名輕原則(沛元例:小巷子有牌示:禁止小客車,那麼大客車當然也是不能進去。)

1是否無效佔有?
2租金最高額度?

  最高法院見解:這裡不適用舉重以名輕,而是沒有規定。既無規定就是沒有禁止,而非法律漏洞。
  
  雖然如此,仍可以用目的性解釋來限縮文義。

  如果整個法體系在那時代的文意無法承載現今的意義,就會形成法律漏洞。
而這裡是有意的沉默(兩種可能原因:刻意不嚴格定義and想當然爾不用規定)以放諸給予解釋空間(像是概括條款--善良風俗云云--及反面推論,ex:民法第92的脅迫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無意的沉默:法律漏洞。漏洞的顯然和隱藏:
顯然:規範太窄=>類推適用
隱藏:規範的太寬=>目的性限縮

  所以這裡用目的性限縮(第二種方式)。然而,阿周(吳琮周先生)就有些有點推翻此判解,他認為最高法院還是沒有解釋清楚97條的空缺,應再用目地性限縮來做解釋。阿周認為類推和限縮不同,分開來論述為佳。

  94再更審了一次,把第一項的結論給推翻掉了,這樣前一次的判決不就沒有意義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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