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第一週心得

我就只提印想比較深刻的部分吧
記得當說到強制締約的問題時,又有提到強制締約可以分直接強制締約和間接強制締約
其旨主要是在保護相對弱勢的一方不會受到具有獨佔地位的一方所迫害
如果我記得沒錯
作為請求權基礎的便是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直接強制締約)和同條第一項後段(間接強制締約)吧?
因為受到侵害的客體是純粹經濟上利益而非權利,故不適用同條第一項前段
但是區別權利和利益的差別保護是否具有正當性呢?
作為舉證責任倒置的第二項獨立為一個侵權責任類型是否恰當?
結合暑假閱讀的文獻,我認為這個議題值得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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