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3日 星期一

發文者:邱紹群
內文:縱使賴特布魯的自然法論說得相當清楚,以建立二戰後的法秩序,可在許多地方上都有問題,其中我認為最大的是:何謂「絕對的正義」?賴特布魯說是「人權」,可在納粹時期沒有人權可言,那此時的人權,是該用威瑪時期的,還是用二戰後的?而威瑪憲法,在人權實行方面只是一份希望之書,似乎也難以發揮作用,所以用二戰後的人權或許是唯一的選擇。只是,我們懷疑,這樣是否淪為「強權即公理」,是否還有正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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