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 星期二

自然法與

發文者:桂祥晟
內文:
賴布魯特的自然法論,還不適合我的年紀翻閱,不過對於實證法,我倒是有微薄淺見以供參考。
很明顯的,賴布魯特想要調節的是惡法究竟是不是法而已,想要究明這個概念,無疑爭辯會在自然法論與實證法論之間擺盪,可是,訴諸最直覺的思考是,如果我們肯認"惡法亦法",那首先要遇到的問題是,我們賦予了人民義務,去反抗他的的政府。
這要解釋有難度的,至少這個概念我花了一小時才弄懂。如果說,惡法不是法,那我們就賦予了人民反抗該法的"義務"。舉個例子,假設我們認為納粹時期的法律是部惡法,但也有大量的教師加入了破害猶太人的行列,而在事後審判時我們訴諸了人性尊嚴諸如此類的自然法精神,而高舉:惡法非法!!因此說這些教師們是有罪的話!那顯然是不合常理的,因為大部分的時候人們都在法的安定下各行其是措其手足,他們在法律秩序下悠然自得,即使是迫害猶太人也是這悠然自得的一部分,沒有理由我們應該賦予他們審視法究竟正不正義的義務。

行筆至此,好像惡法究竟是不是法的大哉問到此結束,人民是無辜的羔羊,在法的安定下安然渡日,我們不能賦予他們勇於違法義務!但是真是如此嗎?

漢娜鄂蘭師承雅斯培,她很幸運二戰時逃到美國避風頭,但是她的老師卻進了集中營,出來後雅斯培寫下了邪惡政體下四種人的罪惡:1.統治者(決策者)2.傳答上級指令的官員 3.支持邪惡政權的百姓 4.袖手旁估的百姓 ,令人不解的是,雅斯培傳達了即使你袖手旁觀,你也是道德上有罪的人,這樣的概念與自然法學者在探討惡法下不抵抗的人民是否有罪的問題一樣,他們都賦予了一般平民對抗邪惡的義務。

礙於篇幅,也許這可以變成一篇論文,我只是把兩種概念呈現出來,供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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