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10/31 讀書會記錄 (請自行修正繳錢與否)

-3- 民總:蔡沂蓁 憲法:王沛元
20111031
上午 08:25
一、乖乖繳規費100塊的孩子
→  已繳:王沛元、謝東憲、李雲可、王沛元、胡庭碩、邱紹群
→  未繳:
             

二、題目


1001024民總例題+子題
一、例題
X社團法人社有甲、乙、丙、丁等四名董事,並選任甲為董事長,並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董
事登記。此外,為使社團事務得以順利進行,並配置戊秘書,供董事長指派任務。2009年
初,社員發現丁董事違法濫權,便依法召開總會決議,解任丁之董事職務,惟遲未向主管
機關辦理變更董事之登記。又為避免董事濫權情事再次發生,該次總會並依法修改章程為
:「關於不動產之買賣,除董事長得單獨代表以外,其餘董事均不得代表。」試問:

(一)
某日,董事長甲駕車前往內政部洽公途中,不甚撞傷路人子。試問:子得向何人請
求損害賠償?又若上開情事,係發生於秘書戊前往洽公之途中,結論又將如何?

→ 請求權基礎 → 社團X

→ (子 → 甲):&184(前段)、191-2(動力車駕駛人損害賠償責任)

→ (子 → X):&26、28 

→ &188



(二)
某日,乙於駕車兜風途中,發現A辦公大樓正在低價賤售。乙認為A大樓地處捷運
蘆洲線旁,交通方便,正是社團事務所新址好所在,眼見機不可失,便代表X社團法人與
A大樓所有人丑簽定大樓買賣契約。試問:不知情的丑是否得向「X社團」請求給付價金
?又,本件買賣契約,若係由丁向明知丁已被解除董事職務的丑訂約時,結論是否有所不
同?

→ (契約成立):&348、&367

→ &26、27III

→ &31、&48  

1.成立「丑」請求有權
2.「丁」仍具代表球
3.87抗字1096號 → 丑 → X (有效請求)

裁判字號:        87年抗字第 1096 號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按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
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一條定有明文。
顯見我國民法關於法人設立登記後變更事項之登記係採對抗主義,變更事
項登記與否,僅係對抗第三人之要件而已,並非生效要件。易言之,關於
法人之主管監督機關有無變更,應視是否已依法變更而定,如已依一定程
序合法變更監督主管機關,於核准變更時,即成為該法人之監督主管機關
,非謂須俟變更登記時,始成為該法人之監督主管機關。經查農委會依農
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既為農業財團法人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農業財團法
人負有監督之責,則其依法得自行直接監督或委託地方機關代為監督,其
授權地方機關代為監督時,仍不失其為中央主管機關之身分。民法第五十
九條規定:「財團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並未明定係中央主管機
關或地方主管機關。農委會不因其授權抗告人代為監督而喪失其為中央主
管機關之資格,且得於授權後依法撤銷其對於抗告人所為之授權。本件抗
告人已發函表示將監督權移轉農委會,不管抗告人嗣後是否已撤銷移轉監
督函,授權監督之農委會均有權撤銷其對於抗告人之授權而自任監督之責
,農委會既不願將再繼續授權抗告人為主管機關,則相對人之主管機關即
已依法變更為農委會,農委會自有權核准相對人之變更登記,嗣後相對人
之變更章程經農委會許可,即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來源: NTU-Exam 99上 陳忠五 民法總則 期中考 )




二、子題--婚姻與家庭的本質是什麼?

  以現今普遍對婚姻的觀念而言,頗強調雙方當事人的情感基礎而非媒妁之言,然而由此形成之「家庭」亦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位,並且受到法律的制度性保障,因而具有相當程度的穩定性。 
 
  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傳統的婚姻制度不斷受到挑戰,越來越多人在建立與其親密伴侶的共同生活關係時不願被一紙契約束縛;而摩梭族的「走婚制」也提供我們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婚姻制度。我們或許可以思考婚姻制度設立的本質與目的,以及法律在婚姻制度的實踐當中,欲傳遞什麼樣的精神與價值。

→ 現在的制度是?
→ 保障甚麼?
→ 社會安定性、圓滿的婚姻(一方覺得不圓滿就可以毀掉這個)、異性戀霸權意識形態
→ 邱紹群:保護弱者的交配權
→ 王沛元:不只滿足工人的副交感神經
三、憲法變遷

1.為何不適用了
→ 失去代表性了
→ 先修直轄選舉、總統直選(李登輝、宋楚瑜那一派想要)、國會
→ 為何失去:老國代、統治範圍變好小

2.為何凍省:回歸97年香港
→ 李登輝擔心 
→ 葉爾辛 vs 戈巴契夫
→ 若宋楚瑜跟中國談判咧?

3.釋字499:國民主權、議會自治、人民主權不可動
→ Karl Schimitte:二分法
→ 憲章不可動、憲律可動

4.釋憲起源論
(1)美式起源
→ Marbury(Madison)
→ 法官適用法律是天職、阿那適用憲法不就更重要
(2)大陸   
→ 奧匈帝國的國是會議(平民院和貴族院)
→ 一戰後的漢斯凱爾斯先生

5.審查標的的分類

(1)具體審查

(2)分散式審查
→ 可能大家的認知不一樣
→ 最高法院收回來:我看看
→ 先例很重要,一不小心就變最高憲法審查機關了

(3)台灣:集中式與抽象式
→ 俊榮的朋友陳明:我實在判不下去了 (釋字371集中式)
→ 大法官:(摸摸頭)好啦,我開條路給你走,你可以,可你別想自己憲法審,別玩火,我來就好了
→ 難得碰到具體案件(242)
(5)重要的解釋文
→ 釋字177:為了法的安定性,釋憲文只能部分溯及申請之案(ex:陸一特要陪4000億,誰賠得起啊?)
→ 釋字185:司法院統一解釋
→ 釋字599: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以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憲法變遷與憲法解釋(整理: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b00王沛元)
參考資料:《憲法:權力分立》第2章、第9章

一、憲法變遷

1. 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

2. 怎麼發生的?
a. 解釋、修改
b. Ackerman 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

3. 我國憲法變遷回顧:
  a. 禮器憲法:動員戡亂王國的生老病死
  b. 重獲新生:從代表性強化的角度看七次修憲
(1)第一~三次:對內代表性的強化
(2)第四次(1997):對外代表性的鞏固、集中
(3)第五次~:代表性問題解決(的嘗試)

4.修憲的界限:釋字499號

二、憲法解釋與司法違憲審查

  1. 兩個起源
      a.美國:Marbury v. Madison
      b.奧地利:國事法院
  2. 兩組設計:集中、抽象/分散、具體
我國偏向集中、抽象型:釋371
But 也有涉入具體案件的:釋242
      Q: 誰說咱們一定得搞集中抽象式審查?來看憲法條文!
3. 解釋的效力:
a. 對誰?釋185:全國人民、各機關
b. 何時生效?
     部分溯及效力:釋177:對原因案件有效
      定期失效(251)、單純違憲(86)、暫時處分(599)、警告性解釋(419)

4.政治問題不審查:司法謙遜還是法院怕事?
釋328:蒙古、西藏是我國領土?
釋520:核四

5.正當性問題:反多數決困境
可能解法
a.        L.Tribe 規範論
→ 用憲法的高度來說,憲法就是比你們這些多數的小蠢蠢強

b.        J. Ely  程序論:代表性強化
→ 

c.        B. Acerman 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
→ 我們應該去尊重那些當時那個時間點形塑出來的憲法,我們現在這個小小民意應該尊重那個歷史時刻凝聚出的民意價值
→ 


下下週議題: 
憲法:憲法新論五六章(基本權)
民總:權利客體



 記錄:台大法律系B00財法組  胡庭碩

10/24 讀書會記錄

一、國家權力擁有者是誰
1.台灣代議士權力來源四不像
→ 自由委任:無法罷免
   → 命令委任:有點像美國的選總統 可罷免
→ 台灣代議士的權力來自小選區,但卻要對全國負責
→ 變態之處:代議士立足點超小卻要做那麼大的事

2.為什麼一定要選民主? 
→ 歷史必然的結果
→ 對於聖王形象的破滅,君王大部分讓過爛生活並我們失望
→ 那為什麼還有人沒民主
→ 


二、特徵
1.政黨
(1)為什麼民主一定要透過政黨?
→ 歸屬感的依靠
→ 不來自正當的來源,因此也別期望他們做甚麼事
(2)為什麼要保障政黨可以協商?而又為何要用法律保護其權利?
(3)為何要膜拜?為何有叛變

(4)

2.決策

(1)吳庚:舉重以明輕   
→ 憲法特別說加權(加重、特別)多數以外,都用相對多數。
→ 絕對多數:保障穩定性外更是為了保障少數利益
(2)吳庚:多數決為了防止階級統治 → ?
→ 盧梭:以人民的共識來訂法而非用貴族利益
(3)決策公開
→ 499 → 憲法怎可以無記名
→ 314 → 臨時會沒有乖乖聽自己的話作臨時會的目的,怎麼可以順便抱走憲法

三、法治原則

1.李雲可爆走 09:53
→ 撒阿~

2.意義:
→ 顏厥安:法治原則
→ 可信賴、可預期、法安定性

3.要素利示

4.笑話時間
→ 林育賢:李茂生老師嗆葉俊榮老師
→ 葉俊榮老師秋天說:樹好可憐,都枯了,大家應該關心他
→ 隔年春天就發芽了
→ 李茂生老師:葉俊榮老師傻傻

四、為什麼要來讀法律系

1,林育賢
→ 想當法學學者
→ 法學:基礎而廣泛
→ 學者:喜歡幽閉空間

2.林韋翰
→ 本來第一次高中學測就想選讀法律或森林
→ 覺得法律是種恢復 → 不認同高中國文老師說法律示報復
→ 讀獸醫時常跟法律朋友一起讀書,耳濡目染

3.王沛元 
→ 辯論社的感染
→ 親戚職災 
→ 高中時很義憤填膺,想走勞工或弱勢等等
→ 上大學後便不再自我設限

4.謝東憲
→ 理想:毀滅世界
→ 現實:法律包括很多事

5.李雲可總結
→ 醫療治身,法律治心

        蔡沂蓁:http://ling72.pixnet.net/blog/post/38313930





打雜 :胡庭碩

2011年10月29日 星期六

Google docs on blogger

憲法第三 四章大綱:
https://docs.google.com/open?id=0B6C8mNIiiPaqNWFiMDFiMmQtMmI2Yi00YWIzLThmMWYtOGIwMzI0N2ZkNmQ1


儼然是網管的雲可在這裡向大家報告:

上傳完google docs後,在文件前方勾選,上方即會出現"共用"之鈕(第一個選項,有人像以及+)
點下去後,會出現"擁有存取權的使用者",在下一行右下方有"變更",按下去
跳出視窗,點選"擁有連結的使用者",就會跑出來"共用連結",然後就可以貼到這裡來了噢!!

by雲可20111029

10/31讀書會

下次的讀書會是憲法新論第三、四章  民總例題4題  記得提早準備喔

沂蓁 & 沛元 主持                      還有新的大綱已經上傳

                                   by 育賢

2011年10月23日 星期日

憲法:權力分立 第一章

《憲法:權力分立》第一章的整理已上傳至google文件
抱歉這麼晚才放上
裡面除了重點整理 也有一些我個人的淺見
內容大約是對應到《憲法新論》的第一、二章

謬誤難免 還請各位指正

沛元

憲法解釋與適用(2)的重點整理

文件已經upload至google文件裡

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20111021 憲法第二章outline出爐!

各位同學

我把大綱放在google文件請食用。
另外,由於第二章份量很重(從9-92頁)
所以我這次會用掃描的方式,盡量把每個主題都顧到。
也希望同學自己針對這次的內容準備問題,當然可以在我講到一半時提問:)

當天我也會發紙本的大綱,大家請自由在上面做筆記。
抱歉這麼慢才上傳:(

by 雲可

提醒

1.下次讀書會時間地點:1024 8.00-10.00@萬才圖書館研究室
2.發表文章時請署名。
Danke!

by雲可

1001024民總例題+子題

一、例題
X社團法人社有甲、乙、丙、丁等四名董事,並選任甲為董事長,並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董
事登記。此外,為使社團事務得以順利進行,並配置戊秘書,供董事長指派任務。2009年
初,社員發現丁董事違法濫權,便依法召開總會決議,解任丁之董事職務,惟遲未向主管
機關辦理變更董事之登記。又為避免董事濫權情事再次發生,該次總會並依法修改章程為
:「關於不動產之買賣,除董事長得單獨代表以外,其餘董事均不得代表。」試問:
(一)某日,董事長甲駕車前往內政部洽公途中,不甚撞傷路人子。試問:子得向何人請
求損害賠償?又若上開情事,係發生於秘書戊前往洽公之途中,結論又將如何?
(二)某日,乙於駕車兜風途中,發現A辦公大樓正在低價賤售。乙認為A大樓地處捷運
蘆洲線旁,交通方便,正是社團事務所新址好所在,眼見機不可失,便代表X社團法人與
A大樓所有人丑簽定大樓買賣契約。試問:不知情的丑是否得向「X社團」請求給付價金
?又,本件買賣契約,若係由丁向明知丁已被解除董事職務的丑訂約時,結論是否有所不
同?

(來源: NTU-Exam 99上 陳忠五 民法總則 期中考


二、子題--婚姻與家庭的本質是什麼?
  以現今普遍對婚姻的觀念而言,頗強調雙方當事人的情感基礎而非媒妁之言,然而由此形成之「家庭」亦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位,並且受到法律的制度性保障,因而具有相當程度的穩定性。  
  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傳統的婚姻制度不斷受到挑戰,越來越多人在建立與其親密伴侶的共同生活關係時不願被一紙契約束縛;而摩梭族的「走婚制」也提供我們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婚姻制度。我們或許可以思考婚姻制度設立的本質與目的,以及法律在婚姻制度的實踐當中,欲傳遞什麼樣的精神與價值。



參考資料:
王澤鑑(2010),《民法總則》p178~192法人的能力及責任
劉昭辰(2011),〈婚姻的本質及家務協力義務〉,《月旦法學教室》第103期,頁56~67 


by 沂蓁


10/17 胡庭碩 問題與心得分享


一、          為什麼我們要來讀台大法律系?

  請模仿例題一,為例題二設計出對你自身而言
「標準答案」必然為 (D) 的問題題幹。
 1.(    ) 請選出從台灣大學到陽明山欣賞花季最經濟的方式?
     (A) 搭飛機  (B) 呼嚕粉  (C) 坐計程車  (D) 坐客運
 2.(    ) …………………………………………………………………………………………
      (A) 找工作  (B) 去當兵  (C) 結婚生子  (D) 讀台大法律系
  其實讀台大法律系對我而言,真的是一場美麗的意外。我是個重考生,之前就讀於師大教育學系,因嚮往自由開放的學術風氣,故選擇以台大做為目標。    
  當時因為工作、課業兩頭燒而身心俱疲,再加上當時月收入將近七萬,讓我不禁思考到:「對我而言,大學文憑不再是為了以後謀生的必備要件,那麼,我為什麼要讀大學,讀大學的意義又是甚麼?」原本只是希望休學一年,重新思索與定義這個核心問題。而當我和高中聊到這個想法時(本來希望她說服我維持現狀繼續完成學業),得到的建議竟然是:「既然都要休學,幹嘛不準備重考?」而後尚有一些波折,但執是之故,我再次踏入學測的考場。
  至於會就讀台大法律系財法組,又是另一些機遇。原本重考之初,是希望以哲學系或社會學系等人文類科的基礎學門為目標,而後分數放榜後,才思考到要不要試試看法律系(好啦我承認法律系申請入學二階段比較好準備)當初原本也是想以理論取向的法學組為目標(就一直想說奠定扎實一點的人文學科基礎,未來想走教育相關的研究所或工作),結果網路申請時點錯看到財經「法學組」,結果只好硬著頭皮去準備資料。在只報一個科系,背水一戰的狀況下,絞盡腦汁思考就讀動機,想著想著,居然就說服自己就讀法律系跟原本感興趣的教育議題間的存在關聯。
  總之,今天能在這裡和大家開讀書會,真的不知道是我修了幾輩子的福氣。台大法律系真的是個很多元開放的好地方,也期許自己能盡快追上大家的腳步。(喔!太久沒有寫東西,語無倫次,總之,我覺得)

二、           現在來說,你對法律的想像是甚麼?

1.      康德對法律系見解的探討:http://www.lawpass.cn/falixue/1167.html
2.      好書推薦:http://www.cp1897.com.hk/product_info.php?BookId=7208054592

10/17 蔡沂蓁 問題與心得分享


一、憲法

憲法不僅具有不得被牴觸的最高性及根本大法應有的固定性,本質上,憲法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集體意志的表現,在這裡談到了「統合性」。這裡的統合性包含了「國家統一」與「人民意見之協調」,後者意即「團結融合各種不同政治團體意見之共識基礎」,是否同於盧梭的「集體意志」*?或許在這個偏向導論性質的章節並沒有很完整的論述,但我個人認為,這邊比較傾向於以審議民主的方式,讓不同立場(身分,或說,社會角色)的人民取得共識;而盧梭的「集體意志」之說則比較從概念性、規範性的角度進行概括性陳述,應該近似於John Rawls的無知之幕**:在不知道自己社會角色的狀況下進行社會規範的選擇時,決定出來的社會規範就不會特別偏袒某些人同時造成另外一些人的不利益,和盧梭一樣強調的都是法律相對於集體的概念,而不同於上述「人民意見之協調」,意即「個別利益之總和」。


二、民總

個人究竟該為權利而堅決反抗敵人,抑或犧牲自身權利以求和平?這裡相當鼓勵前者而反對後者。抽象的法律既是透過鬥爭、推翻舊秩序而來,代表的即是一種強硬的、背後有力量加以支撐的精神,也就是「權利情感」。人們意識到其之所以為人是因為具有某些不可侵犯的權利,當人們意識到自己應當享有這些權利但而現行法制並無法保障時,就產生了鬥爭,意欲推翻損害其權利的舊秩序,並建立一套新秩序,目的是能過著安樂和平的生活。

但是,絕大多數人要不就只看到法律作為保障和平秩序的一面,要不就只看到其勞苦鬥爭的過程。前者無法體會「財產是勞動的成果」之於其所處的政治共同體中的意義;後者則終究只能高舉「改變現狀」的旗幟,幾無法窺見被改變之後的新秩序是怎樣的光景。我個人讀到這邊道出法律的這兩面頗有感觸,以往對於鬥爭的認知似乎都著重在國家政治或社會經濟上,但是說到底,終究還是政治共同體之間乃至於生活資源的需求所產生的、權力的不平衡關係。較具有權力的人所制定利於自己的規則,卻侵犯了較無權力的人仍應該享有的、生而為人的權利,莫怪乎後者要訴諸鬥爭,這也是必須被認知到的現實:法律作為一種具強制利的個人權利保證,並不是當然形成的;另一方面,若我們認可的現行法律仍無法保障某些人的權利,則無法避免地將繼續被鬥爭下去。

然而,這段論述的前提條件,我個人認為還是相當可議。個人權利本是一種主觀認知,不同人對同一事件的忍受度可能不同,是以倘若甲以不雅綽號稱呼乙丙二人,乙生性隨和不以為忤;丙卻激烈反彈認為其姓名權作為人格的表徵遭受侵犯,那麼豈可以為乙縱容違反法律?又豈能認為丙為了意氣之爭而浪費精力?(誠然,乙或許會比較快樂)

從歷史的借鏡而言,漢武帝北伐匈奴南平南越,雖說擴張了帝國版圖獲得四方地力,卻耗費相當龐大的民脂民膏;宋代重文輕武,寧以歲幣求取邊境和平,為蘇軾等士人所不齒,卻隱然減少很多戰爭造成的傷亡。我們是否可以反思,所為權利確實是高過一切的嗎?無論是作為政治共同體的國家或權利主體的個人,為了爭取權利(前者或許更傾向「權力」),是否會犧牲掉更寶貴的事物?喊著「為權利而鬥爭」的口號,又是否利用了權利的重要性來掩蓋事實上更複雜的圖謀?
下一次的讀書會題目是?

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

憲法解釋與適用 第一編 第一二章 整理大綱

形式意義的憲法與實質意義的憲法:

形式:依制憲或修憲程序所訂定的憲法

實質:除了規定國體、領域、人民基本權利義務、國家機關體制運作、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以及基本國策與憲法本身修改的程序之外,另有司法院的相關解釋。

  學說:
    憲法的政治性:憲法為政治菁英有關政治理念的宣言,經由某種程序被視為已經被社會成員普遍接受。

舉例而言:大憲章、美國聯邦憲法、德國基本法,政治菁英所制定,為人民所肯認的。

小結:即使制憲力來自於人民,最終還是會為政治菁英所操縱,在政治菁英的操最下,形成了一部各方意見調和而成的憲法。

Q1:政治菁英為何能使人民肯認他們所制定的憲法,更甚者,在毫無憲法秩序的規範下,如何使人民心服口服?

擬答:
    這些政治菁英們具備一定的權威性,通常是具個人魅力型的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或是具有一定的政治實力,得以使人民出自於對他們的信賴而授予他們代表自己,行使制憲之權力。加之,這謝政治領袖為了使人民可以支持自己,便會提出一些吸引人民的理念或是人民渴望實現的理想。諸如:John Locke的天賦人權,JRousseau 的主權在民等理念。

憲法的分類 By  KLöwenstein
規範性憲法、名義性憲法、巧語性憲法

大多是先進民主國家的憲法為規範性憲法。亦有以民主之名行威權統治的區域,為名義性憲法。巧語性憲法則是出現在獨裁國家。

憲法理解的變遷

一說:藉由憲法制定者權力,對政治實體特別的存在形式,所做的一次性總決定:憲法只是政治實體對其自身的特殊整體構造之規範,所做的決定。(連結至Q1)

KSchmitt憲法概念:反對法實證主義,強調憲法中的實質部分是不可更動的以維持法體制的穩定

憲法:憲法中不可更動的內容(主權在民、共和國原則、市民法治國原則)
憲法法律:憲法法律,具體化憲法的規定

批判:
    自然法需要實證化才有實現的可能,尋求憲法與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毫無意義的。(Kelsen)
    憲法原則可視為自然法理論的翻版,承認這種主觀法律的有效性會造成法的不穩定,或確有國家接受之,但只能被視為習慣法。(Vezanis)

國家實現其功能有一套程序的規則  
法的秩序決定了國民生活的共同事務:正當性與合法性

超國家組織的興起:由各國簽訂的國際公約之中,誕生出凌駕國家之上的管轄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