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1001024民總例題+子題

一、例題
X社團法人社有甲、乙、丙、丁等四名董事,並選任甲為董事長,並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董
事登記。此外,為使社團事務得以順利進行,並配置戊秘書,供董事長指派任務。2009年
初,社員發現丁董事違法濫權,便依法召開總會決議,解任丁之董事職務,惟遲未向主管
機關辦理變更董事之登記。又為避免董事濫權情事再次發生,該次總會並依法修改章程為
:「關於不動產之買賣,除董事長得單獨代表以外,其餘董事均不得代表。」試問:
(一)某日,董事長甲駕車前往內政部洽公途中,不甚撞傷路人子。試問:子得向何人請
求損害賠償?又若上開情事,係發生於秘書戊前往洽公之途中,結論又將如何?
(二)某日,乙於駕車兜風途中,發現A辦公大樓正在低價賤售。乙認為A大樓地處捷運
蘆洲線旁,交通方便,正是社團事務所新址好所在,眼見機不可失,便代表X社團法人與
A大樓所有人丑簽定大樓買賣契約。試問:不知情的丑是否得向「X社團」請求給付價金
?又,本件買賣契約,若係由丁向明知丁已被解除董事職務的丑訂約時,結論是否有所不
同?

(來源: NTU-Exam 99上 陳忠五 民法總則 期中考


二、子題--婚姻與家庭的本質是什麼?
  以現今普遍對婚姻的觀念而言,頗強調雙方當事人的情感基礎而非媒妁之言,然而由此形成之「家庭」亦為社會組成之基本單位,並且受到法律的制度性保障,因而具有相當程度的穩定性。  
  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傳統的婚姻制度不斷受到挑戰,越來越多人在建立與其親密伴侶的共同生活關係時不願被一紙契約束縛;而摩梭族的「走婚制」也提供我們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婚姻制度。我們或許可以思考婚姻制度設立的本質與目的,以及法律在婚姻制度的實踐當中,欲傳遞什麼樣的精神與價值。



參考資料:
王澤鑑(2010),《民法總則》p178~192法人的能力及責任
劉昭辰(2011),〈婚姻的本質及家務協力義務〉,《月旦法學教室》第103期,頁56~67 


by 沂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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