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10/17 蔡沂蓁 問題與心得分享
一、憲法
憲法不僅具有不得被牴觸的最高性及根本大法應有的固定性,本質上,憲法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集體意志的表現,在這裡談到了「統合性」。這裡的統合性包含了「國家統一」與「人民意見之協調」,後者意即「團結融合各種不同政治團體意見之共識基礎」,是否同於盧梭的「集體意志」*?或許在這個偏向導論性質的章節並沒有很完整的論述,但我個人認為,這邊比較傾向於以審議民主的方式,讓不同立場(身分,或說,社會角色)的人民取得共識;而盧梭的「集體意志」之說則比較從概念性、規範性的角度進行概括性陳述,應該近似於John Rawls的無知之幕**:在不知道自己社會角色的狀況下進行社會規範的選擇時,決定出來的社會規範就不會特別偏袒某些人同時造成另外一些人的不利益,和盧梭一樣強調的都是法律相對於集體的概念,而不同於上述「人民意見之協調」,意即「個別利益之總和」。
二、民總
個人究竟該為權利而堅決反抗敵人,抑或犧牲自身權利以求和平?這裡相當鼓勵前者而反對後者。抽象的法律既是透過鬥爭、推翻舊秩序而來,代表的即是一種強硬的、背後有力量加以支撐的精神,也就是「權利情感」。人們意識到其之所以為人是因為具有某些不可侵犯的權利,當人們意識到自己應當享有這些權利但而現行法制並無法保障時,就產生了鬥爭,意欲推翻損害其權利的舊秩序,並建立一套新秩序,目的是能過著安樂和平的生活。
但是,絕大多數人要不就只看到法律作為保障和平秩序的一面,要不就只看到其勞苦鬥爭的過程。前者無法體會「財產是勞動的成果」之於其所處的政治共同體中的意義;後者則終究只能高舉「改變現狀」的旗幟,幾無法窺見被改變之後的新秩序是怎樣的光景。我個人讀到這邊道出法律的這兩面頗有感觸,以往對於鬥爭的認知似乎都著重在國家政治或社會經濟上,但是說到底,終究還是政治共同體之間乃至於生活資源的需求所產生的、權力的不平衡關係。較具有權力的人所制定利於自己的規則,卻侵犯了較無權力的人仍應該享有的、生而為人的權利,莫怪乎後者要訴諸鬥爭,這也是必須被認知到的現實:法律作為一種具強制利的個人權利保證,並不是當然形成的;另一方面,若我們認可的現行法律仍無法保障某些人的權利,則無法避免地將繼續被鬥爭下去。
然而,這段論述的前提條件,我個人認為還是相當可議。個人權利本是一種主觀認知,不同人對同一事件的忍受度可能不同,是以倘若甲以不雅綽號稱呼乙丙二人,乙生性隨和不以為忤;丙卻激烈反彈認為其姓名權作為人格的表徵遭受侵犯,那麼豈可以為乙縱容違反法律?又豈能認為丙為了意氣之爭而浪費精力?(誠然,乙或許會比較快樂)
從歷史的借鏡而言,漢武帝北伐匈奴南平南越,雖說擴張了帝國版圖獲得四方地力,卻耗費相當龐大的民脂民膏;宋代重文輕武,寧以歲幣求取邊境和平,為蘇軾等士人所不齒,卻隱然減少很多戰爭造成的傷亡。我們是否可以反思,所為權利確實是高過一切的嗎?無論是作為政治共同體的國家或權利主體的個人,為了爭取權利(前者或許更傾向「權力」),是否會犧牲掉更寶貴的事物?喊著「為權利而鬥爭」的口號,又是否利用了權利的重要性來掩蓋事實上更複雜的圖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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