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1001024憲法討論題目文本





在此想就憲法課所論及之規範審查模式做一點整理與歸納

法規範審查(法律違憲性之審查):

就法律概念進行審查 具有一般性 抽象性之特質

又可分為

抽象法規範審查:無需繫屬於具體個案 為對法律規範直接性的違憲性審查

:釋憲案之機關案 委員案

具體法規範審查:系屬於個案的發生與爭訟程序

:釋憲案之人民案 法官案

*美國附隨性審查制度集與具體法規範審查程序類似 唯美國各級法院擁有之審查權 附隨於個案判決之中 且各法院所認定之法規範適用性常有不同 謹此與上述所提之具體規範審查有異 是故特立之



裁判審查(法官引用法之違憲性審查):

各級法院法官引用法律時所做之解釋與認定是否違憲

*唯台灣目前尚未承認此一審查制度



問題:

1:首先想請教各位 關於上述之整理是否有不足之處尚待補充 抑或謬誤待修正 還請各位海涵與不吝指正

2:對於臺灣裁判審查制度之缺乏 各位有何看法?

3:試問 倘若作為違憲審查制度之根本 憲法之規範有不利於人民基本權利之處

於修憲極為困難之現今 吾人得採取何種方式改善此一問題?

個人抱怨:解釋文 理由書 聲請文 協同+不同 眼睛快花了啦!!!!!!!

而且發現這裡面重複性好高喔~~


*雖然是上周打好的文本 可以跟這禮拜三 四章貼合使用 請多指教囉~~

                                                                                                雷因(東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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