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

「第五周作業」法律作為學科的限制、意義與價值 - 從談論「紹興社區事件」觀之

發文者:胡庭碩

內文:

法律作為學科的限制、意義與價值 - 從談論「紹興社區事件」觀之


我一直在思考,在這個讀書團體裡;在台大法律系上;或在法律這個學科領域當中,我能夠扮演一個甚麼樣的角色。平心而論,我真的不像大家那麼樣的聰慧、傑出與優秀,也不像大家或而對法律有些甚麼樣的特殊情感、或對法律曾有甚麼樣的寄託與想像。幸運地,我能來到這裡和大家一起學習,靠得真的是後天努力、機緣巧合,以及巨大的運氣。那麼,我不禁要問自己,我應該扮演甚麼樣的角色,在這樣一座宏偉的殿堂裡?

  

  我開始思考我的背景與強項:我是一個不學無術的人,對很多的事物都充滿興趣與好奇,但熱情總往往快速消逝在每每虎頭蛇尾的片段學習後,雖然淺薄,但我的確兼雜的認知到許多片段的學科能力。因此,我想在讀書會當中扮演一個「observer」消極上的觀察者,顧名思義是忠實地記錄下事件的每個重要片段,但以積極意義上的觀察者,則是除了記錄外,適時地在過程中提出觀點來挑戰,並從而實質上的參與事件進行。記錄下讀書會進行與演變的過程,並思考一些法律之所以為法律、法律與其他學門上、法律與生活上,諸如此類基礎面向、涵蓋較廣的大命題,應該會是早些進入高等教育體系的我,可以去嘗試、去行走的道路。


一、書寫動機


  胡亂拉雜了那麼多,進入到正題,為什麼我會蹦出這樣的「法律的意義與價值」這樣一個題目?原因是課堂上民法總則吳從周老師對「拆屋還地」以及「歸還遺失物請求回報」這兩件事的看法,與上禮拜跟社會系同學討論「紹興社區」事件時,連結到法律學關注的面向與社會學在台灣發展的限制。大抵上我的結論如下,並將試著去闡述推倒的過程。

  • 法律之所以坐上社會科學的王位,不在於其立論上的嚴謹或是歷史淵源上的久長,而是在於它勇敢的正面挑戰、去處理、去解決其他學科不願、也無能裁判的現實難題。
  • 憲法課蔡宗珍老師屢次提及憲政發展上的怪圈、強調民主實踐上的吊詭,以及民法總則課堂上曾任法官的吳從周老師常引用的笑話名句:「法官只管解決眼前的問題,不管當事人的死活」。之所以這兩位老師經常性的強調法律上的限制,其意義不僅僅在於反證「法律萬能」的概念,更是在於誠實的認識法律的限制之後,吾人更能專注的發展與關心法律所能觸及的領域與範疇,在此或可謂:「知其毋,毋忘其所能」(轉用明後大儒顧炎武:「日之其所無,月無忘其所能,」


二、論述內文


  第一個我想處理的是,法律作為社會科學之王,肇因於他勇敢的去裁斷現實面上的問題。以現行民法805條之2觀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這點直接的挑戰了我們對於「拾金不昧」的道德期待與想像。但他的目的很單純,鼓勵人們將撿拾到的物品歸還給失主,無論你是基於甚麼樣的動機。

  

明顯地,這樣一條法律對於某部分人們在道德上與情感上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但為了提高失主重或失物的可能性,法律勉為其難、痛苦的如此遺憾規定著。我們很容易以哲學上不管是彌爾的功利主義認定:如此長久下來會對社會整體幸福造成巨大傷害;或者以康德無上律令來反駁:返還之所以返還,乃是基於自為目的而不該有任何外「利」加以玷汙之。但我們仍然無法以此解決,因為整體社會中大部分人民無法進行那麼樣深層的思維,所導致的諸般思想上無法適用與普及的問題。

  在這事件上,唯有「法律」痛苦但卻勇敢的為整件事情提出解套。估不論立法者隨著輿論柔軟狡猾的移動立場,而造成法體系不定的「民安所措其手足」,就以吳從周老師上課開玩笑說的:「以後就會這樣,反正侵佔罪最高罰500元,以後只要高於1500的就收起來,沒抓到賺到,被抓到頂多繳3/10,阿至於500塊以下的,就放在那邊,免得惹到麻煩。」在我的觀點看來,法律在此提供的不光是一個請求權基礎,更是一個道德上的選擇,就因為有了這條法律的請求基礎,道德分子與一般人才能相安無事的生活著。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在「無權占有」的處置上,我們很容易同理「老人家對房子有感情了」、「這裡有我們三代人的回憶」、「他們沒讀甚麼書不懂法律,但他們更不懂住了一輩子的房子為何要被拿走」之類情緒上的說辭,也很容易用「歷史共業」、「時代的悲劇」等等模稜兩可,虛與委蛇的論點來總結、或者是逃避相關議題的思辨。很多時候道德上很難有個是非對錯,但離開了抽象的概念掙扎後,我們還是要解決現實上該當如何行為的問題。在此,只有法律願意,也能夠在此做出一個艱難的判定、大義滅親。


  而和朋友討論「紹興社區」事件時,延伸討論到了社會作為一個學門在學術山頭上的相對弱勢,這點可由高中必修四冊公民的主題來觀之:第四冊內容為經濟、第三冊法律、第二冊政治、而社會學僅僅以一個和傳播學一起被心理學綁架的姿態破綻百出地出現於第一冊。朋友悲觀地認為,這是出自於社會學的主觀上自我限制,他認為社會學作為一個各個社會學門剩餘的集合體,當然不可能站到舞台前緣。而我則從他的邏輯中出發,認為既是集合,那麼社會學必然隱含了某些足以引領、凌駕在各個學門上的核心價值。從這裡我想到了所謂的限制,尤其是實質上無法忽視的限制,在各個學門,尤其是法律學們當中,它的意義與正向價值是甚麼?再思考到課堂上老師們的言語,於是有了「知其無,方知其所有」的感觸,也和社會系朋友互勉之。


http://www.kdais.gov.tw/radio/book/book27/27-6-17.txt

參看:什麼叫做「無權佔有」-由前大法官張金蘭之子拆屋還地官司談起-


三、結論


  法律作為一個學科,固然有它的一個限制。但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是法律作為一個學科,它是如何艱困的成長,努力地試圖去處理其他學科所不願面對的真相與挑戰,並從中艱困的做出抉擇與仲裁。我們都有道德上的需求與心理情緒上的波動,且作為人,我們的自由應該存在於對各個價值體系上的自主選擇與服從。而在這樣的脈絡底下,法律試圖為我們構築了一道堅實的最終防線,提醒、保障並捍衛著每個人的權利整個社會的穩定。




撰文:台大法律系一年級 胡庭碩 2011.11.21 (才疏學淺,望先進不吝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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