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者:蔡沂蓁
內文:
說是心得其實也只是些思路的整理
以及留下一些可思考的問題:
- 社會分工造成專業壟斷的必然?
- 「法律」作為一種專業與其本質/目的的衝突?
> 「擬制」的人民同意,其正當性?合目的性?
B00法律讀書會- 民商公刑
台大法律系 b00 探隱求究,了解法律的生活意義的讀書會 要一起加油啊!!!
2012年4月30日 星期一
2012年4月24日 星期二
自然法與
發文者:桂祥晟
內文:
賴布魯特的自然法論,還不適合我的年紀翻閱,不過對於實證法,我倒是有微薄淺見以供參考。
很明顯的,賴布魯特想要調節的是惡法究竟是不是法而已,想要究明這個概念,無疑爭辯會在自然法論與實證法論之間擺盪,可是,訴諸最直覺的思考是,如果我們肯認"惡法亦法",那首先要遇到的問題是,我們賦予了人民義務,去反抗他的的政府。
這要解釋有難度的,至少這個概念我花了一小時才弄懂。如果說,惡法不是法,那我們就賦予了人民反抗該法的"義務"。舉個例子,假設我們認為納粹時期的法律是部惡法,但也有大量的教師加入了破害猶太人的行列,而在事後審判時我們訴諸了人性尊嚴諸如此類的自然法精神,而高舉:惡法非法!!因此說這些教師們是有罪的話!那顯然是不合常理的,因為大部分的時候人們都在法的安定下各行其是措其手足,他們在法律秩序下悠然自得,即使是迫害猶太人也是這悠然自得的一部分,沒有理由我們應該賦予他們審視法究竟正不正義的義務。
行筆至此,好像惡法究竟是不是法的大哉問到此結束,人民是無辜的羔羊,在法的安定下安然渡日,我們不能賦予他們勇於違法義務!但是真是如此嗎?
漢娜鄂蘭師承雅斯培,她很幸運二戰時逃到美國避風頭,但是她的老師卻進了集中營,出來後雅斯培寫下了邪惡政體下四種人的罪惡:1.統治者(決策者)2.傳答上級指令的官員 3.支持邪惡政權的百姓 4.袖手旁估的百姓 ,令人不解的是,雅斯培傳達了即使你袖手旁觀,你也是道德上有罪的人,這樣的概念與自然法學者在探討惡法下不抵抗的人民是否有罪的問題一樣,他們都賦予了一般平民對抗邪惡的義務。
礙於篇幅,也許這可以變成一篇論文,我只是把兩種概念呈現出來,供大家思考
內文:
賴布魯特的自然法論,還不適合我的年紀翻閱,不過對於實證法,我倒是有微薄淺見以供參考。
很明顯的,賴布魯特想要調節的是惡法究竟是不是法而已,想要究明這個概念,無疑爭辯會在自然法論與實證法論之間擺盪,可是,訴諸最直覺的思考是,如果我們肯認"惡法亦法",那首先要遇到的問題是,我們賦予了人民義務,去反抗他的的政府。
這要解釋有難度的,至少這個概念我花了一小時才弄懂。如果說,惡法不是法,那我們就賦予了人民反抗該法的"義務"。舉個例子,假設我們認為納粹時期的法律是部惡法,但也有大量的教師加入了破害猶太人的行列,而在事後審判時我們訴諸了人性尊嚴諸如此類的自然法精神,而高舉:惡法非法!!因此說這些教師們是有罪的話!那顯然是不合常理的,因為大部分的時候人們都在法的安定下各行其是措其手足,他們在法律秩序下悠然自得,即使是迫害猶太人也是這悠然自得的一部分,沒有理由我們應該賦予他們審視法究竟正不正義的義務。
行筆至此,好像惡法究竟是不是法的大哉問到此結束,人民是無辜的羔羊,在法的安定下安然渡日,我們不能賦予他們勇於違法義務!但是真是如此嗎?
漢娜鄂蘭師承雅斯培,她很幸運二戰時逃到美國避風頭,但是她的老師卻進了集中營,出來後雅斯培寫下了邪惡政體下四種人的罪惡:1.統治者(決策者)2.傳答上級指令的官員 3.支持邪惡政權的百姓 4.袖手旁估的百姓 ,令人不解的是,雅斯培傳達了即使你袖手旁觀,你也是道德上有罪的人,這樣的概念與自然法學者在探討惡法下不抵抗的人民是否有罪的問題一樣,他們都賦予了一般平民對抗邪惡的義務。
礙於篇幅,也許這可以變成一篇論文,我只是把兩種概念呈現出來,供大家思考
2012年4月23日 星期一
2012年4月8日 星期日
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week5紀錄
Instructor:胡庭碩
Repporteur:蔡沂蓁
*體系解釋?
育賢:法條放在整部法典中的位置
志煌:例如懸賞廣告放在契約,故學說上不視為單獨行為
育賢:其他章節的責任不能放在這邊用
韋翰:依照其上下文解釋
志煌:李茂生教授說只有文義解釋其他都只是方法;王澤鑑老師也說文義解釋是法律解釋的起點也是終點
*使用借貸可否類推適用425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肯定說──詹森林、吳從周
否定說──王澤鑑、陳聰富、林誠二
育賢:肯定說認兩者等價
志煌:交付佔有之事實而非有償無償之區別,保護借用人而非受讓人
韋翰:無償得撤銷
志煌:比較高成本的方式;無償沒有利益損失
榆婷:可是有人就沒有那個能力啊
承宗:實務上誠信原則比較中庸,債權物權化太激進、
育賢:用佔有之事實對抗所有權,債權物權化就是中間地帶,物權的優先性、排他性
*224→217使用人同一過失?
育賢:結論是不要搭別人的車
韋翰:信賴駕駛
志煌:很多時候使用人是老人或小孩
沛元:與有過失為什麼負在小孩頭上
育賢:小孩的過失就是父母的過失
育賢:動力駕駛皆然,但有運送契約的內部法律關係
沛元:應該要後座的有過失才需負責
沂蓁:強制汽車責任險
*身分法關於撤銷的規定
志煌:身分法多「得撤銷」規定,除血親結婚直接視為無效外
雲可:得撤銷是看當事人意願
附錄:94年台上字1909號判決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固可類 推適用於修正前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 將損害賠償權利人之使用人之過失,視同損害賠償權利版法 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賠償義務人之責任。惟 於侵權行權源為之場合,適用此項規定,須損害賠償權利人 對使用人之行為得為指所資揮、監督,始足當之;倘損害賠 償權利人對使用人之行為無從予以指有訊揮、監督,即難將 使用人之過失視同損害賠償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審相抵 之法則減輕賠償義務人之責任。乘客搭乘計程車時,對於司 機之駕編駛行為無從予以指揮、監督,依上說明,自無類推 適用修正前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餘地
附錄:94年台上字1909號判決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固可類
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第四周心得 雷因
各位抱歉我近期身體狀況超差運氣又超背(昨天被車撞到腳害我沒法快走= =
617號討論的是對於刑法235條的明確性疑義 以下個人淺見:
我認為猥褻物品的定義因人而異 但在討論這個問題以前 想先提出個疑問:若法律對此種有關性言論之物品之散布與以限制 那麼是否也應對於其他領域設定標準 反過來說 為何專對性言論進行限制
再者 此種限制與憲法言論自由的衝突點 確實存在 對此方面又該如何解釋?
以上!!
617號討論的是對於刑法235條的明確性疑義 以下個人淺見:
我認為猥褻物品的定義因人而異 但在討論這個問題以前 想先提出個疑問:若法律對此種有關性言論之物品之散布與以限制 那麼是否也應對於其他領域設定標準 反過來說 為何專對性言論進行限制
再者 此種限制與憲法言論自由的衝突點 確實存在 對此方面又該如何解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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