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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周讀書會民總時間討論到物權時,我們曾探討到動物作為應該是一種所有物的正當性,以及動物權是否應上綱到法律或是相當之於法律上人權的概念。對此我們的見解殊途同歸。支持否定結論的有林育賢的法體系穩定說,主張若如此則整個法體系會為之崩解;亦有李雲可的實質上施行困難說,認為若將之無限上綱,則我們也不用吃甘蔗了,惟李君並未解釋她幹麻選定甘蔗作為其標的物,是否與其幸福美滿的現狀或馬雅曆中的預言有關,實無必要做進一步的探究。
但其中激發我思考的是王沛元提出的「我們認定的保護動物,實質上是基於人類的情感偏好」王君認為我們只是想保護某些我們認為他好可愛的動物,像是狗、貓等,而對於豬、牛這種食用性畜生則逼牠們對人類「割肉削骨、掏心掏肺」。我們保護動物,並不是真的認定「動物」有個多高位的權利概念,只是一種出於差異性關愛的產物而已。這讓我聯想到,我們不認為殺豬取肉、殺貂取皮有甚麼樣道德上的爭議,但我們不會允許「虐殺」,這是為什麼?我想是為了保護我們的情感,我們不同意自己對於其他物種顯而易見的痛苦視而不見。我們之所以在法律上保護動物,保護的不完全是動物本身,很大一部分是我們不允許自己竟然對他們冷漠。
動物保護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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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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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樣「保護自身的情感」的概念或許可以延至很多其他層面,譬如說國民黨(讀法律系後大概快八百年沒看到國民黨是以非壞人的方式登場了!!)不分區立委名單提名第四名的楊玉欣曾提過,我們應該讓身心障礙者擁有專業,而不該讓他們只能選擇要用賣口香糖還是賣毛巾的方式來「消費同情」。除了說我們不可能每次都願意花100元買價值只有20塊的口香糖外,這樣更是在踐踏我們自己的慈悲心。因為他們沒有專業,又我們不可能每次都願意高於市價去購買我沒必要跟他購買的物品,如此一來,等於是放縱自己對於社會上需要關懷的事物漠不關心,這樣是一次次的在踐踏我們自己的道德。
又本周和師大學姐在大安國小教人權與法治教育的課程時,問到一個問題:「其他國家的小孩沒有爸媽,沒飯吃,跟我們有甚麼關係?」一般習慣的見解或是灌輸常常只是:「這種情況可能發上在我們身上阿,所以幫助他們就是在幫助未來可能的自己。」但我認為這樣的立論很薄弱,以台灣來講,我們很難想像我們有一天會真的遇到這種情景。所以我最後帶給小孩的思考是:「如果有人跌倒,但另一個人卻好像甚麼都沒發生的從旁邊走過去,我們一定會覺得他好沒同情心好殘忍。那如果今天那個對外界視若無睹的人是自己,那麼不是更可怕,我們不會允許別人那麼殘忍了,當然我們會不忍心自己成為一個狠心的人。」或許片段零散,我想傳遞給孩子的,是就算沒有任何實質上的利益,我們也應該對他們伸出援手(或至少把飯吃光光XD)因為回到內心層面,我們是必須保護自己那份想要善良的情感。
喔!我覺得我講得亂七八糟的,但我想說的是:很多時候,我們的道德或是法律如此規定,並不是真的為了甚麼外在的目的或是好處,更多的時候,是為了保護並維繫我們想要從善的情感。
我只是想說 甘蔗真的不是我講的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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