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者:林育賢
內文:從這則釋憲文來看,我認為大法官清楚指明獨立機關的特性,具備專業性以及獨立性。誠如諸多大法官意見所提及的,獨立機關就其定位,可為相當之裁量,因此可以得出該機關具備行使一定行政權之權力。既然為行政機關,自然有負起責任政治的問題,殆無疑義。但按本號之不同意見書之見解,行政院是否擁有人事決定權,與其是否得負政治責任,實無直接之關聯。
內文:從這則釋憲文來看,我認為大法官清楚指明獨立機關的特性,具備專業性以及獨立性。誠如諸多大法官意見所提及的,獨立機關就其定位,可為相當之裁量,因此可以得出該機關具備行使一定行政權之權力。既然為行政機關,自然有負起責任政治的問題,殆無疑義。但按本號之不同意見書之見解,行政院是否擁有人事決定權,與其是否得負政治責任,實無直接之關聯。
就諸位大法官所舉的例子,各國對於類似性質的機關任命,有數種類型,不能因此做出該機關應要在行政一體下的看法,在立論上難謂有破綻。不過,就整個制度設計看來,立法院過度將政黨影響力伸入該機關的遴選程序,實質上將會影響該機關的運作,這從本號理由書及協同意見書可得而知。所以,個人認為行政院有無人事決定權,其實不是問題的癥結,而是該機關若受到正當的影響過鉅,是將會使原本媒體作為監督的第四勢力的功用,及保障人民通訊自由的美意給剝奪了,所以就該釋憲文做觀察,宣告系爭規定關於遴選辦法的施行違憲,應是合理的。
不過另外關於救濟程序的規定,實令人感到困惑,正因為回溯性的救濟規定實有違背法安定性及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要說該規定能夠使對於特定人的信賴保護,俾使他們可以獲得救濟,本無可厚非,但是就於特定人適用的規定,衡量之,實難謂該規定所達到的公益及手段合理性能與法律安定性相稱。所以這也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
知悉,又重新找了613讀之,獲益甚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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