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者:邱紹群
內文:
在文章中,我們看見大法官想要做出討好各方(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多數性文化族群」,以及立法者)的解釋,或許是因為我國施行憲政才21年,不敢有大動作,直接宣告法律違憲吧!這種手法,似乎在釋字585號中也看過:不宣告真調會條例違憲,而「調整」真調會組織。
只是,我們開始懷疑:雖然才行憲21年,憲政慣例有必要慢慢建立,但是,尊嚴仍需靠大法官自己為自己爭取。或許慢慢建立威信,得以慢慢建立慣例,得以慢慢為民所信,但是,這些機會,何嘗不是大法官們得以建立威信的機會呢?釋字585號,是大法官得以全篇宣告違憲的方式,向立法院再次揭櫫憲政慣例,以及保障人權的宣誓書;釋字617號,是大法官得以保障他/她們眼中的少數性文化族群,得以有機會將猥褻物品除罪化,轉為有效率的行政預防的時機;釋字690號,是大法官得以重申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即不由法院裁定,不得為人身自由之限制的「大憲章」!大法官一次又一次的失去機會,會不會一次又一次的失去尊嚴,以致到最後,說話再也沒有威信呢?不敢得罪人的下場,是否到最後因其膽小,被人民藐視,被政客嘲笑,被學者唾棄呢?
釋字166號(違警罰法之拘留、罰役,由何機關裁決?)錯過了一次,又有了一次釋字251號(違警罰法為由警察限制人身自由處分之規定違憲?)予其補正,建立落日條款的宣示,上天會給大法官多少次166和251?釋字407號(新聞局就猥褻出版品認定所為之函釋違憲?)錯過了一次,上天再給一次釋字617號,又錯過,大法官們於今,可說是威信掃地。
我們不禁要問:還有沒有第三次機會呢?如果有,大法官們會不負重望,還是會再度讓我們失望?到底甚麼時候,才會出一個約翰‧馬歇爾,做出一號維持司法尊嚴的《馬伯里控麥迪遜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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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章中,我們看見大法官想要做出討好各方(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多數性文化族群」,以及立法者)的解釋,或許是因為我國施行憲政才21年,不敢有大動作,直接宣告法律違憲吧!這種手法,似乎在釋字585號中也看過:不宣告真調會條例違憲,而「調整」真調會組織。
只是,我們開始懷疑:雖然才行憲21年,憲政慣例有必要慢慢建立,但是,尊嚴仍需靠大法官自己為自己爭取。或許慢慢建立威信,得以慢慢建立慣例,得以慢慢為民所信,但是,這些機會,何嘗不是大法官們得以建立威信的機會呢?釋字585號,是大法官得以全篇宣告違憲的方式,向立法院再次揭櫫憲政慣例,以及保障人權的宣誓書;釋字617號,是大法官得以保障他/她們眼中的少數性文化族群,得以有機會將猥褻物品除罪化,轉為有效率的行政預防的時機;釋字690號,是大法官得以重申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即不由法院裁定,不得為人身自由之限制的「大憲章」!大法官一次又一次的失去機會,會不會一次又一次的失去尊嚴,以致到最後,說話再也沒有威信呢?不敢得罪人的下場,是否到最後因其膽小,被人民藐視,被政客嘲笑,被學者唾棄呢?
釋字166號(違警罰法之拘留、罰役,由何機關裁決?)錯過了一次,又有了一次釋字251號(違警罰法為由警察限制人身自由處分之規定違憲?)予其補正,建立落日條款的宣示,上天會給大法官多少次166和251?釋字407號(新聞局就猥褻出版品認定所為之函釋違憲?)錯過了一次,上天再給一次釋字617號,又錯過,大法官們於今,可說是威信掃地。
我們不禁要問:還有沒有第三次機會呢?如果有,大法官們會不負重望,還是會再度讓我們失望?到底甚麼時候,才會出一個約翰‧馬歇爾,做出一號維持司法尊嚴的《馬伯里控麥迪遜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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