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者: 育賢
內文:今次讀書會的性質比較像是複習與預習,將民法總則的內容大略瀏覽,將債編也大致瀏覽一遍,以實務見解作為題材,確實是有所裨益。最高法院在某些案件的論證說理缺乏了說服力,其推論過程並不精確,有的判決卻是別開生面,值得關注。其次是債權物權化的問題,我相信這種案型在實務上一定是相當的重要,但就是否應該擴張債權物權化,使得相對概念逐漸受到限縮,這是令人質疑的。但無論如何,就各種實際案例來看,倘若將這種概念作為保護可課責程度較輕之一方,未嘗不可。
內文:今次讀書會的性質比較像是複習與預習,將民法總則的內容大略瀏覽,將債編也大致瀏覽一遍,以實務見解作為題材,確實是有所裨益。最高法院在某些案件的論證說理缺乏了說服力,其推論過程並不精確,有的判決卻是別開生面,值得關注。其次是債權物權化的問題,我相信這種案型在實務上一定是相當的重要,但就是否應該擴張債權物權化,使得相對概念逐漸受到限縮,這是令人質疑的。但無論如何,就各種實際案例來看,倘若將這種概念作為保護可課責程度較輕之一方,未嘗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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