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者: 沛元
內文:
內文:
上禮拜討論到私法自治的理念,育賢並分享了詹森林老師的一篇文章。席間曾對這個概念有一定的討論。在此我想稍加整理,並就自己所聽到、看到、想到的略做引申,就當作是一個小小的複習。
私法自治由來已久,歷經演變,在今天仍是我們法律系統中一個相當重要的指導原則。民法之中,雖無明文規定,但許多規定之中,都設下了彈性空間,讓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決定法律關係。這類的條文,通常稱為「任意規定」,最主要出現在財產關係(如契約)之中。
事實上,契約這項設計,便是私法自治的最高體現。兩個人約定之後,只要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法律關係就成立,並且獲得了法律上的拘束力。經由法律(法院)賦予拘束力,當契約被破壞、違反的時候,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強制執行或損害賠償。而這一切的來源,只是雙方一言為定而已。
契約的設計,讓信用從道德成為一種可以運作的體制,一種社會的基本秩序。它讓人們可以自由的開展各式各樣的交易,來滿足各式各樣的需求。人類交易活動越來越多元、複雜,這樣的設計則一直能保有一定的彈性。
某種程度而言,這套以「私法自治」為中心的制度,撐起了現代社會。而這套制度的基礎,或說他的正當性所在,便是自由──只要雙方是基於對等的立場,出於自己的意思,達成共識,則他人(尤其政府)不必管,也不應該管。這樣的概念,不只出現在法律中。其他的許多學科,也都是以此為前提的。例如經濟學。平常生活中,我們也都習慣了這樣的思維。
然而,這樣的「自由」的概念,開始受到質疑。隨這現代經濟體系的成形,大企業崛起,掌握資本的人開始成為整個經濟秩序的中心,人們也不斷的被收編,在市場之力(具體呈現在各人身上便是關乎溫飽、生死的經濟壓力)的驅使下,只能繞著中心轉,無法抽身。表面上,我們都有撒手而去的自由,但其實我們只有一條路可走(像現實低頭)。表面上,我們與財團、企業是對等的「主體」,但實際上他們挾著無可計數的資源,而我們一無所有。
當人們發現,這樣的自由,無異於放任壓榨之後,就開始有了反省,有了改變。我們建立了勞動法的制度,除了規定最低工資、解雇的限制外,也增加了團體(工會)協約的制度,讓勞工們可以團結起來,獲取較為強大的力量和較為對等的位置來和資方談判。
這只是其中一例,其他類似的制度改革相當的多。而當我們用跳脫出法律的範疇,可以發現,對於那種「幻想出來的自由」的批判與修正,也出現在許多其它的領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