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者:李雲可
內文:第二周讀書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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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門:
從抽象概念入門,呈現大原則。
法律的條文是一個權威的展現=>演變出調停解決事物的人(決定誰對誰錯)
刑罰原本是報復性的,至今日發展出各式各樣刑罰理論
刑罰理論的整理:
參考:林山田《刑法通論》第一章、第十五章(2008 增訂十版)。
=>關照刑罰的特色與價值。
(一)絕對理論(報應理論):為了平衡人類的情感
出於倫理、正義,將刑罰做為犯罪惡害的公正報應。
在此意義下,刑罰(懲罰)本身即為目的。沒有其他目的存在。
最直接的人類感情,即正義的概念每人心中都有。
在今日此理論雖非獨霸地位,但仍佔非常大的部分。
例如:”被告惡行重大”、崇拜包青天。(陳進興討論時間)
到了19th世紀上半葉,啟蒙運動達到高潮,學者開始反思為何可以用簡單的目的撐起刑罰的正當性。其歷史背景為歐洲王權崩解、法國大革命,然此段期間用正義的名義行鎮壓的手段亦有人在(e.g. Robespierre)。
(二)相對理論(目的理論、預防理論):做為工具而非目的的存在
a.一般預防理論──以 P.J.A von Feuerbach(1775~1833,注意他的年代)為代表,奠定此理論基礎
假設人會理性思考,分析利弊得失。犯罪有動機存在,而動機會給當事人帶來快感,此即為期待值。而刑罰的頒佈與教化期望使期待值變成負的(非零,思考經濟學概念),以此達到遏阻犯罪的目的。也就是說,透過刑法的教示、和刑罰的執行,凸顯出犯罪行為將招致(比強忍犯罪衝動未能滿足的煎熬還要更強烈的)痛苦,訴諸理性思考和權衡。
*法家思想「亂世用重典」──中國舊律法的觀念。
碩:威嚇作用:法條多如牛毛是好事是壞事?
法律刑罰越輕,地獄的概念就越來越重,儒家用心理戰術教化。
煌:鞏固王權,故相對理論重於絕對理論。
桂:杜斯妥也夫斯基也有遊街內容。
王:過分高估威嚇的功能,鄉里的氏族組織…
碩:天高皇帝遠。
王:人的所有犯罪動機都是來自於罪,威嚇才有效。
b.特別預防理論──以 F.von Liszt(1851~1919)為代表
社會科學的發展,興起研究犯罪成因對症下藥,以預防犯罪者再次犯罪。
I 偶發犯:不是壞人,一時興起某種念頭,把持不住,施以嚇阻。
II 一般罪犯:教化
III 習慣犯:無可救藥。隔離與除害不符合人道的刑罰,讓社會安全。
問題:
基於人道的理由,刑期本於每個人而有不同,而產生不公平的現象。
桂:美國三振法案 參照 http://en.wikipedia.org/wiki/Three_strikes_law
(三)綜合理論
報應理論優先,預防理論次之。E.g.相對確定的刑罰(考量罪犯的狀況)
先講求報應公平再講求預防的效果。
回到茂生
統治方針=>將人類分為四階級:上(統治者)、中上(考量社會的長治久安)、中下(預設的犯罪者)、下(習慣犯)。
刑罰的制度以威嚇的形式符合中上階級對於社會安定的需求。
對上階級而言,做為刑罰的主體,刑罰做為統治的工具。
故匯流的過程中,將個人責任與絕對理性將刑法制度包裝起來。
從古早時代開始,人類冤冤相報充滿動亂,故國家收編處罰的權力,透過集中圓滿大家原始的處罰欲望。
人的行為動機百百種,故追究這個人的責任時我們會下不了手。但這裡強調個人責任,前提是理性,把無盡的因果連環切掉,把責任集中在當事人身上,完成處罰正當性。
研究犯罪成因的犯罪學應該是刑法的必須考量,但很多時候卻被邊緣化。
這次的討論,簡而言之應該就是"刑罰究竟是以甚麼樣的地位存在於社會中?",是目的而或一種手段,因而衍生出了應報理論及預防理論,並在最後融匯成綜合理論。會有這樣的學說爭議,主要是因為刑罰是一種侵犯個人自主性的行為,不論是剝奪財產(財產刑)、自由(自由刑)或生命(生命刑)。而為了探討刑法的存在正當性,也就必須從刑罰的起源開始討論。在李茂生老師的文章中,他對刑罰提出較為不同的見解,使我們得以從另一個角度去審視刑罰的存在,不再以一般人所謂正義的口號,認為其是理所當然的存在。
回覆刪除今次茂生的文章引人深思,他先從社會結構的不平等觀察刑罰的功能,再來是解釋菁英階級的觀點與刑罰關聯性。該文更深一層的意涵是考量刑罰何以為人所正當化,以及現今所施之刑責的缺陷與批判。
回覆刪除所以,從這個脈絡下,必須要思索的點有二:
1.我等所面對的"刑法"究竟是什麼意涵,是否能符合"正義"的要求?又正義原則所要求的"刑"是指甚麼?他的正當性來何在?
2.現今所謂的"刑罰"的功能與目的是否能符合當初法所制訂時的要求,如若不能,是那個環節出了問題?
因此,我認為於應然面與實然面上的觀察乃是不可或缺的(對於以上疑問的解決,這將是今後讀書會的重點所在),刑法是規範社會群體生活的一種規範,可以說是再社會化的手段,也可說是滿足安定社會穩定法秩序的規範,更可以說是原始人類慾望中,對於異己的排斥與壓制。
從茂生的基調之中,我看到了一種較不一樣的視角,也看到了人類理性的極限(特別是使用工具理性來衡量事物有侷限性,有不能量化的無法列入考慮)以及黑暗的一面。然這亦是一種正視問題的方法,教授所言確實是擊到痛處,令人有棒喝之感。要解決這些問題,了解真相,釐清事實,唯有更深入的了解整個架構,方能尋得刑法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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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刑罰制度處罰了誰,若換個角度思考,或許是刑罰制度滿足了誰?
回覆刪除刑罰源來已久,最初乃是出於懲罰犯人,而非因為其他更高尚的目的,衍生出刑罰的絕對理論,在此意義下,使犯人得到應有的懲罰,也帶給被害人某種心理程度上的補償。啟蒙運動達高峰後,相對理論的呼聲日漸高漲,其中的一般預防理論,乃是明諭予社會大眾,已達到殺雞儆猴之目的;特別預防理論則著眼於因人施罰,預防犯罪者再犯。然此上述此二理論皆屬一天平上的兩極端,綜合理論以絕對理論為主,預防理論為輔,融合兩者的優點:基於正義的要求而懲處犯罪者,透過刑法與刑罰的教示與執行,遏止犯罪者及社會大眾。
誠如李茂生教授所言,修習法律必須了解刑法有其侷限,刑法難以主持公平正義,刑罰也並非是真理的執行者,故不應對刑法過度寄予厚望,理應以人文關懷去深思每件案例,而非僅僅套用構成要件及涵攝等,更多的隱藏於後的背景因素,或許才是事件的真正幕後推手。
我一樣只對特定的部分提出思考
回覆刪除如果就目前通說來討論,乍見之下很符合美好的"規劃"
但其實李茂生老師點出了幾個關鍵的問題點--何謂"合理的報應"?
在事件發生後的情緒激昂,常常使得其結果會造成一般預防理論實際上超越應報理論而適用
作為平常並不太有機會違反刑法(或可稱之為自律)的中上階層
刑罰本身實在是一種很容易跟著情緒擺動,因為事不關己(罰不到我)而產生了恣意
作為執行者的法律人,能否真的抓到那個衡平點所在
或者是說,我們只是任國家在必要時(尤其是安撫大眾維持統治)任意擺布的棋子,真實的正義就如海市蜃樓般遙不可及?
桂祥晟:
回覆刪除我補充一下社會契約論的觀點
嘗有人言 所謂國家的形成是因為一開始總是弱肉強食
到後來慢慢的大家同意達成一個契約 彼此捐出一些自由權利(例如殺人 強暴的自由)
當有人違反時 國家就可以行使刑罰權 契約當事人則應該要受罰(何種情況受罰 即是該契約的內容)
社會契約論已經被揚棄了 他不免過度簡化了人性
但是從社會契約論來思考刑罰的極限是有意義的
亦即 我可能願意以我的自由為代價 換取和平的法秩序
但是怎麼可能有當事人 願意以生命為代價 去做為違反契約時的責任呢?
亦即 死刑之存在違反了國家存在的原因
(和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無關 我試圖直指刑法存在的原因)
上述論述是否有理 尚祈不吝賜教